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惠市委发〔20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了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陆续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逐步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并在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存在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措施不够得力、工作尚未取得明显实效等问题。当前,我市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仍未缓解,就业压力较大。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60号)、国家劳动保障部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净增就业3万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60%以上(其中“4050”人员65%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的工作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落实市委办《转发<关于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办发〔2003〕13号),全面履行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会议制度、联络员工作制度及检查、通报、考核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今年11月中旬前,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与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工作。出台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检查、考核的结果。

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并将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再就业各项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意见》和《通知》精神,全面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切实保证这些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努力创造更为宽松的就业和再就业环境。要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四项任务:一是市在今年9月底前出台所有配套政策的实施办法;二是10月中旬前在所有乡、镇(办事处)建立劳动保障机构,在惠城区各办事处以及其他县、区政府驻地镇范围的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三是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今年10月中旬前领到再就业优惠证;四是尽快依法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各级政府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办理优惠证,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对不愿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这些人员由此造成不能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责任自负。优惠证办证人数将作为核拨再就业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要认真落实2003年8月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中进一步明确的三项再就业政策:一是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政策优惠。二是将对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三是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一定3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

进一步扩大现有优惠政策适用对象范围,将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将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小企业;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3年时限缩短到1年时限,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对已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兴办的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与新办辅业改制企业一样享受政策。

三、积极扶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要坚持把发展经济作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根本途径,确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举的发展战略,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就业增长点。一是充分利用中海壳牌南海石化项目动工建设的良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加就业岗位。二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继续办好灯光夜市。变找饭碗为造饭碗,努力培植一批成功的小企业,带动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三是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大力抓好公益性岗位开发。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特点和规律,尽可能多创造适合他们就业的工作岗位,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环保、绿化、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事业结合起来,重点安置困难就业群体再就业。四是要积极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四、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市和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硬件和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掌握用工和劳动力资源信息,提高职业介绍的成功率和效率。要努力增强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以创业促就业。要加快研究制订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要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摸清“4050”失业人员情况,并逐一建立台帐,重点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市和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原有规模继续安排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结余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部调整用于再就业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并在今年底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发给经济补偿金。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县、区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六、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市、县(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在今年10月底前已建立起来的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的问题。从今年11月起,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汇总各地再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和省财政经济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等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通报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并抄报市和各县、区政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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