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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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东府办〔2005〕64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的意见
(市城市管理局)
近年来,我市围绕“一年一大步,五年见新城”的战略目标和“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工作思路,致力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城市环境,市容市貌不断改观,人居环境日益改善,先后荣获“广东省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最佳魅力城市”等称号。但与目前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望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现代化水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卫”成果,构建和谐东莞,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健全三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
针对目前各级市容环卫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弱化、人员配备不足、管理效能低下等问题,全面建立市、镇(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各镇区要逐步将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执法职能归口其市政办(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管理。
二、科学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地专项规划
在完成镇(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各镇区(含松山湖和虎门港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全面兼顾、科学协调,邀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单位于2006年6月前完成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地专项规划的编制。同时,要加大投入,加快市政、环卫、绿化基础设施和设备的规划、建设、更新特别是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市政环卫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废物箱等。
三、制订市容环卫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参照国家建设部的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标准,制订《东莞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标准。同时,针对不同路段和区域制订相应的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步行街、繁华商业街、公园广场、汽车客运站等重点区域,要按星级宾馆大堂的卫生标准制订一级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市政次干道路、一般商业街要制订二级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内街小巷、乡村小道要制订三级至五级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制订的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标准及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要作为环卫承包公司清扫保洁质量检查考评的依据。
四、加强生活垃圾收集,强化运输、处理设施设备的新建、改造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加强垃圾收集管理。严禁用箩筐装垃圾和将垃圾堆放在路边等行为,逐步推广密闭、美观的手推车。改造敞口垃圾池等收集点,做到垃圾收集密闭化、设施硬底化,给排水管道化。
(二)加强垃圾运输车辆管理。严禁无牌、报废车辆上路运输;现有的吊桶车车厢顶部要加装密闭装置;后装式压缩车要加装污水收集装置,并及时排放收集箱内污水,保证沿途不滴漏;严禁超高超载,保证沿途不抛洒垃圾;运输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三)加快垃圾填埋场的评估、整改或封场。到2008年底,全市现有的160多座各类垃圾填埋场,全部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完成评估、整改或封场。各镇(区)、社区(村)尚有填埋容量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含简易、临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达到卫生填埋的标准和要求,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对已造成环境污染和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无法整改的垃圾填埋场一律进行封场处理。生活垃圾运往垃圾焚烧处理厂处理的镇(区)及松山湖、虎门港管委会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在2007年底全部关闭完成封场。
(四)加快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市区垃圾焚烧发电厂今年年底前全面投入运行。横沥垃圾发电厂要提高日处理垃圾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有计划地推动中堂、长安、虎门、清溪垃圾处理(焚烧)厂的立项、规划和建设。
(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其使用的检查监督。各镇区(含松山湖和虎门港管委会)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其使用的管理,发现违规操作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环卫(绿化)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及社区(村)的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确保环卫(绿化)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五、进一步落实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层层签订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各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按照责任书内容层层组织考评,每月公示一次考评结果,层层抓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沿街门店“门前三包”责任制。市政道路两侧的门店由镇(区)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清扫单位与其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内街小巷由村(社区)负责签定。各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落实旧村、三地(待建地、预留地、建筑工地)市容环卫管理责任制。各镇(区)环卫主管部门要督促村(社区)逐步引入专业清洁公司负责旧村的市容环卫工作,力争2005年、2006年、2007年旧村环境卫生专业化管理逐次达到30%、60%、100%。要与国土规划部门签订待建地、预留地的市容环卫管理责任书,待建地、预留地全部临时绿化,禁止用作商业用途。对出租转让、乱搭乱建、脏乱差,且不接受整改的待建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与建设部门签订建筑工地(含停建工地及烂尾楼盘)的市容环卫管理责任书,并严格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屡次不改的从严处理。
六、提高市政道路日常维护管理水平
(一)全市所有市政道路及沿街门店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均通过招标交由清洁公司承担,实现沿街门店门前清扫保洁与道路清扫保洁时间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责任统一。
(二)逐步提高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要求市区快速干道、主干道(人行道除外)原则上都应实行机械化清扫。2005年、2006年、2007年各区市政道路机清扫率要分别达到50%、70%、85%。
(三)改变清扫保洁方式。在确保环卫工人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延长清扫保洁时间,将间歇式保洁改为连续性保洁。一、二级路保洁时间延长至24:00时,三级路延长至21:00时,上下班高峰时段、节假日等要保证保洁人员到位。
(四)解决垃圾过夜问题。每天22:00至24:00为清扫保洁单位收运垃圾时间,所有的门店在此时间将装在塑料袋的垃圾交给保洁员运走,不得在门前使用垃圾桶和箩筐装垃圾。各镇(区)环卫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垃圾转运站的垃圾全部运送到垃圾处理场(厂),确保路面和垃圾屋(转运站)无过夜垃圾。
(五)全面加强对市政道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路面、人行道、路沿石等完好、无破损;提前介入城中村改造,对道路改造提供专业意见;及时办理市政道路的移交接管手续;加强对市政道路的巡查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抽查,使管理维护工作步入正轨。
七、加强路灯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加强灯光环境建设。要在景区上形成总体风格,在景观上突出主题,在景点上强化个性,逐步扩大灯光建设覆盖面,把我市的一批标志性建筑、重要节点和视觉中心建成灯光精品。尤其要重点规划建设好新城市中心区灯光景区。加大“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现象的整治力度,提高城市装灯率、亮灯率。对水泥灯杆和残旧灯具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采用新型灯杆灯具,使路灯具备照明及审美功能。
(二)加强路灯设施管理。继续坚持三级灯光巡查制度,及时维护和排除故障。抓好市政灯光、特殊灯光景点的维护管养以及业主大楼灯光的协调管理,确保路灯两率达标及灯光夜景的正常亮灯。
八、加大园林绿化管理力度,提升城市的档次与品位
(一)做好绿化修剪与花草树木养护。及时更换死树枯枝及衰败花草,确保道路绿化带、公共绿地及“渠化岛”的花草树木常年绿树成荫、鲜花盛开、绿草如茵。
(二)加强公园(广场)的管理。高质量、高标准地对公园(广场)内公共绿地、景点、设施、场馆进行维护管理,为市民和游客营造良好的休闲环境。大力推进星级公园的创建工作,市、镇(区)政府投资的所有公园都要参评公园星级,进一步提升公园管理水平。
九、加强市容环卫宣传,建立社会参与机制
(一)加大市容环卫宣传力度。市、镇(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及村(社区)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容环卫方面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期刊等,全面系统地宣传市政、环卫、绿化等有关法规和标准,不断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积极参与创建优美环境的各项活动。
(二)积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和开展网上评议、问卷评议和社会抽样调查等,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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