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衡政发〔2006〕11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及时、科学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依法规范的原则;
(4)分级负责的原则;
(5)快速反应的原则;
(6)资源整合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1.4现状
我市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较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2002年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每年造成的人员死亡少则数人、多则十几人,直接经济损失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由于加强了预防工作,2003年和2004年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都降至200万元左右,但也都导致3人死亡;2005年的地质灾害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万元。由于我市特殊的地形、地质以及气象条件,加上采矿等人为活动强烈,如不进一步加强防治,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地质灾害的发生将呈加剧趋势。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较重级(中型、Ⅲ级)、严重级(大型、Ⅱ级)、特别严重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及险情的处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订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适用于各类地质灾害及险情的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成立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员会(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领导和指挥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各工作组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具体包括:研究决定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主持灾情或者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理方案;根据应急处理方案,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安置、险情处置等工作;根据应急处理方案,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市应急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2.1.2应急工作机构与职责
应急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2个专业工作组:
2.1.2.1应急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综合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险情、灾情等信息,向应急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提出防灾和救灾建议;传达、监督、落实应急委(指挥部)的决定和工作指令;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协调应急工作组和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发布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办理地质灾害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2调查监测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应急委办公室提供灾情、险情及发展变化情况。
2.1.2.3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2.1.2.4工程抢险组:由市武警支队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按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2.1.2.5气象预报组:由市气象局牵头组成。负责提供气象和雨情预警预报。
2.1.2.6通讯保障组:由市电信局牵头组成。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2.1.2.7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铁路、公路、航运部门组成。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
2.1.2.8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商贸、经济、建设部门组成。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生命线工程,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2.1.2.9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2.1.2.10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民政部门组成。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
2.1.2.11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食品与医药监督管理局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组织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
2.1.2.12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武警支队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1.2.13宣传报道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成。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2.1.3应急指挥部框架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每年汛期前,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建设、铁路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登记、备案并向上级报告,同时制定点上防治方案、发放防灾明白卡、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进行日常监测。
3.1.2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如实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单位报送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上报县市区、市、省应急委办公室。
3.1.3上报时限和程序
3.1.3.1发生Ⅳ级(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理。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应将情况报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
3.1.3.2发生Ⅲ级(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报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
3.1.3.3发生Ⅱ级(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和应急处理结束;由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家应急委办公室和省应急委办公室。
3.1.3.4发生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省应急委办公室和国家应急委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和应急处理结束;与此同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形成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家应急委办公室。
3.1.3.5对于威胁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市区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市应急委办公室。
3.1.4地质灾害上报内容
灾害(或险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地质成因、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
3.2.1接警
县市区、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警电话:8850664、8850609、8850567。
3.2.2处警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到发生中型及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准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理;经核准属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同时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必要时,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支持区域性预警工作,由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建设。市国土资源局网址为www.hygt.gov.cn,市气象局网址为www.hysqx.com。
3.3.2基础调查巡查系统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以及防治督导工作,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共同开发建设。
3.3.3群测群防系统支持各监测点预警预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3.3.4信息系统支持数据统计、资料汇总、更新、查询、预警分析等工作;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共同开发建设。
3.3.5信息反馈系统目前用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气象部门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上传下达工作。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区域预警级别
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按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分为5个等级: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4级为可能性大;5级为可能性很大。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1-2级相当于本预案的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3级、4级、5级分别相当于本预案的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区域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组成的专家组联合会商确定,预警结论由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联合发布。
3.4.2单体地质灾害预警级别
单体地质灾害按其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4级,详见下表:
单体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对照表
单体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应急委办公室派出的调查监测组调查核实确认,经各级应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后作出结论。
3.4.3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级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重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特别严重级预警上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4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后,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建议,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3.4.5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级别由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突发地质灾害涉及的人民政府也应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地质灾害事件的预警信息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发布。必要时,应当通过建立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方式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3.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向公众发布警告或劝告,做好信息跟踪监测,疏散危险人员和撤离重要财产,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防止造成其他可能危害的必要应急措施,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6预警预报的解除
在经过现场反复核实,并且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后,确认地质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者地质灾害基本稳定时,由发出预警预报信息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并且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的确定
4.1.1.1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处于临灾状态。其险情分为四级:特大(Ⅰ)级为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重大(Ⅱ)级为受灾害威胁人数在500—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1亿元的地质灾害险情;较大(Ⅲ)级为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一般(Ⅳ)级为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1.1.2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体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状态。其灾情分为四级:特大型(Ⅰ级)为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大型(Ⅱ级)型为因灾死亡10—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中型(Ⅲ级)为因灾死亡3—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小型(Ⅳ级)为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1.3确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的主体:Ⅳ级(小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Ⅲ级(中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Ⅰ、Ⅱ级(特大型、大型)上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4.1.1.4确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的程序:县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1.2分级启动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确定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委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1.2.1严重级、特别严重级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市、县市区应急委向上级速报有关情况,请求启动省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2较重级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军分区、武警支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3一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响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委给予支援。
4.1.3情况通报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如实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1.4特别情况的处理
4.1.4.1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4.2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4.1.4.3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信息采集和传输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各级应急委办公室设立的互联网网站(页)为系统支持平台。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现场为基本范围,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采集方式以各级应急委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灾害发生地现场实际情况,以固定电话、电传、E-mail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讯中断或无移动通讯信号时,应以远程无线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渠道向应急指挥部传输灾情信息。
4.2.2信息处置
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在接到现场信息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应急指挥部;灾情险情信息分析结论一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在当地应急委办公室网站(页)上进行发布。灾情险情信息的发布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4.3通信应急保障
4.3.1每年汛期前,各级应急委办公室应对应急委成员单位领导、各应急工作组成员的通讯方式(办公室电话、手机、家庭电话、电子信箱、传真)进行核查、记录、更新,并向各级应急委成员单位发送通讯录。
4.3.2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及时抢修受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3.3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值班电话畅通;各级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利用配备的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保持通信畅通;在灾害发生地通讯中断的情况下,各工作组迅速启用大功率(半径大于5km)无线对讲设备,确保灾害发生地与外界通讯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险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应急救灾。本着属地事权原则,县市区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成和市应急指挥部相对应的应急抢险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4.2当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4.3当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公路、航运交通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4.4当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铁路部门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4.5当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4.6当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的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其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5紧急处置
4.5.1发生中型及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4.5.2应急响应期间,各级应急委对应急委成员单位组成的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和处置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委成员单位工作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5.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委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市应急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向各工作组发出部署命令,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5.4按照应急抢险属地原则,应急委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当地人民政府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委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各工作组的应急抢险工作。
4.5.5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由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武警部队、驻衡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1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4.6.1.1各工作小组根据牵头部门及合作部门安全工作的需要,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越野车辆、大功率通讯工具,及时向每一个应急人员发放安全帽、雨具、登山鞋、救生衣、对讲机、照明工具等安全作业工具。
4.6.1.2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蛇药、防暑防冻、防创伤以及感冒类等应急药品,做好应急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
4.6.2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的程序
4.6.2.1应急调查监测组应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救灾现场。
4.6.2.2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检查应急人员是否身体健康,向应急人员说明应注意的事项,并且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
4.6.2.3对所有应急人员发放应急现场通行证,非应急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4.6.2.4离开灾害现场,应先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以离开时,做好相应登记后方可离开。
4.7群众安全防护
4.7.1安全防护措施
4.7.1.1由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必要时应强制性疏散。
4.7.1.2由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
4.7.1.3由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
4.7.1.4由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
4.7.1.5由治安保障组作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7.2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4.7.2.1由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4.7.2.2由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讯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动员的范围
4.8.1.1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讯人员等。
4.8.1.2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
4.8.1.3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
4.8.1.4组织灾区人民生产自救。
4.8.2动员的组织程序
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4.8.3动员的决策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员方案
市应急指挥部讨论批准发布动员令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执行
4.9突发地质灾害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4.9.1调查分析
市应急委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迅速指派相关调查监测组赶赴灾害地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置意见,及时快速传报应急委办公室,作为市应急委决策依据。
4.9.2后果评估
由应急委办公室指派灾情评估组对灾情或险情进行成灾后果评估,编制评估报告,报应急指挥部,作为后期处置的参考依据。
4.10新闻报道
4.10.1新闻发布原则
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4.10.2新闻发布的内容
4.10.2.1险情和灾情;
4.10.2.2抢险救灾工作;
4.10.2.3重大决策方案;
4.10.2.4群众安置情况等。
4.10.3新闻发布的机构及审查发布程序
市应急委办公室为新闻发布机构。新闻发布程序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审,报指挥长审定后发布。
4.11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论证认为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和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状态解除令经指挥长签署后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指挥部制订善后处理方案,指挥长签署后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5.2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登记、入账,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
5.3保险
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组织损失评估,按照保险合同支付理赔资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4经验教训总结
应急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尽快组织编写调查报告,对应急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并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备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灾害类型和规模,损失情况,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及今后改进的意见。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通讯网络保障。抢险应急期间,通讯网络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指定专人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讯设施的运行状况、通讯设施受灾毁损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并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确保通讯畅通。
6.1.2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计算机通讯查询系统,编制《衡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和指挥部负责人等有关成员的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6.1.3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讯系统。各级应急委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和无线对讲设备,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讯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按照应急抢险方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保障快速调用。
6.2.2应急队伍保障
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12个专业工作组组成,按照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
第一梯队:调查监测组、工程抢险组、医疗卫生组和灾民安置组;
第二梯队: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和治安保障组;
第三梯队: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
6.2.3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航运、铁路等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4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
6.2.5治安保障
由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物资保障
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市、县两级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由民政、发展改革、经济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2.7经费保障
应急抢险期间,当地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和省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各县市区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及时到位,同上级下拨的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2.8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实行以县级为主、市支持为辅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安排应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重点。优先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建应急专家组,完善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
7.2选择典型场地,模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干部、救援人员临战水平和群众自救能力。其程序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启动-发布命令-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实施救援-救援结束-发布新闻-演练总结。
8.监督检查与奖惩办法
8.1监督检查
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情况考核办法,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水平。
8.2奖惩办法
8.2.1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2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1.1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9.1.2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这些灾害的发生往往造成人员伤亡,且其形成、发生时间短、破坏性大。
9.2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9.2.1《衡阳市防汛应急预案》;
9.2.2《衡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3《衡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9.2.4《衡阳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3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定期评审,按照应急处置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
9.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委负责解释,应急委办公室承办。联系人:李放明,联系电话:0734-8850609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附录
10.1《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范化格式文本
按照《湖南省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统一的格式文本设计本预案中相关的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以及各种通报的格式(见10-1、10-2、10-3、10-4表)。
10.2《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
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另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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