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市、县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研究制定本市、县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到2010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要按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并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配套措施;要综合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组织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建项目,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以达到减少煤矿数量,提高矿井规模和矿井安全生产水平的目的,改变我区煤矿散、小、差的面貌。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到2008年,实现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杜绝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2007年关闭3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到2010年全区煤矿数量控制在180处左右。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三、关闭煤矿的类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

(十)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它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十一)资源接近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的;

(十二)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四)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五)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应予关闭的。

四、积极推进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各产煤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铝号)的规定,由各产煤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制订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厅(局)际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未经审定同意,任何部门不能擅自整合或扩大生产规模。

(一)下列煤矿必须进行资源整合:

1.布局不合理,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和矿区相邻之间无隔离带的;

2.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炭资源比较丰富的。

拒不进行整合或逾期整合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下列关闭矿井不得进行资源整合:

1.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

2.采矿许可证到期且资源枯竭的;

3.已关闭的水害威胁严重的;

4.煤与瓦斯突出的。

(三)煤矿资源整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被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或合法保留的;

2.整合后的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万吨/年;安全生产条件好,开采薄煤层的矿井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开采属于0.6米以下极薄煤层、边角残煤或地质构造复杂埋藏极不稳定煤层的矿井规模不低于4万Ⅱ屯/年;

3.整合后,只能是一个法人主体和采矿权人,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杜绝一证多井。

(四)煤矿资源整合的程序:

1.现有生产矿井中,经自治区经委、安监局、广西煤监局核定达不到3万吨/年以上,具备扩大生产规模资源条件的,可按煤矿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技改的相关审批工作;

2.已经完成技改审批手续,正在实施技改施工的3万吨/年矿井,要暂停施工建设,并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变更修改设计及相关审批工作。

(五)加强对煤矿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

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现有以承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开采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处理。

五、加强骨干煤矿建设。提高新建煤矿准入门槛

各产煤市要挑选一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布局合理,有资源储量的煤矿(包括整合煤矿),通过整合和技术改造,建设成达到9万吨/年以上的骨干煤矿。我区新建煤矿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对薄煤层和极薄煤层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煤矿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

六、认真做好煤矿整顿关闭规划

各产煤市要对本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一次详细摸底调查,根据分解目标,按照资源开发规划、矿区规划和整顿关闭工作要求,对现有煤矿重新进行规划,合理布局,并在此基础上制订2007年和2008年的关闭计划。

七、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

自治区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广西煤监局以及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广西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组织开展重点督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进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各产煤市、县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要关闭的矿井名单,由安监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汇总后,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同时要按照简化程序、加快进度、减轻负担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整合煤矿的整合进度和证照换发工作,及时返还关闭煤矿的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乱采滥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及采矿许可证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核准批复新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配合有关部门对关闭矿井提出意见。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的煤矿。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许可证,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理剩余的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国有煤矿,提出破产关闭的政策意见,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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