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成员单位征信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成员单位征信目录的通知

新政办〔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根据《新乡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一批成员单位向该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市开展的“信用新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征信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利用,管理人员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收集、整合本单位、本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目录,按要求准时报送信息,不得漏报和迟报。各单位向市征信办提供的信息,每季度一次。第一次报送时间为2006年3月20日以前,报送2005年底的信息数据。以后报送时间为每年1、4、7、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上季度的信息数据。报送的企业信用信息均用数据库(DbaseV或Access)或电子表格方式,以数据光盘形式直接报送,联系电话3696013。

四、第一批成员单位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电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科技局、城市管理局、司法局、民政局、城市规划局、文化局、财政局、旅游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局、人行、银行业协会、自来水公司共26个单位。

五、未列入第一批成员的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市政府将根据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情况,确定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新成员单位。我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求成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可以直接向市征信办提出申请,并商定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具体信息目录、内容和格式,由市政府印发公布。

附件:新乡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成员单位征信目录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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