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号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号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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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号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6〕80号
200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2006年4月18日,我市召开了2006年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2006年全市的保电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全市保电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保电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保电组织,建立保电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我市及时调整了全市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在已有工业经济发展局和公安、建设、国土、供电等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了工商、规划、林业等部门,使组织机构更加健全,职能更加完善。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尽快建立健全保电组织。要加强保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保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保电工作长效工作机制。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与供电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建筑规划会议制度”,请供电部门参加,必要时供电部门可以作为委员单位参加会议。供电部门可以对建筑规划中涉及影响电力安全的规划措施及时提出修改建议,保证城市建设既和谐美观,又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国土和林业部门要在土地审批和植树造林方面,严把审批关,避免高压线下形成新的违章建筑和违章树木,对已有的违章建筑和违章树木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小冶炼点和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清理和整顿,从源头上堵住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在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方面,电力主管部门要牵头,公安部门仍是主力军,工商、供电等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采取专项行动,力争使涉电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案件破获率显著提高。
二、继续加强保电宣传,加大保电技术防范力度
宣传工作是保电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要力求做到组织宣传与群众宣传,平时宣传与重点抓好宣传月活动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保电宣传活动。要将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印成小册子发至各级、各部门,直至各乡各村;要制作保护电力设施宣传图片,在宣传月期间进行张挂;要充分发挥专业巡线员的作用,向群众散发保电宣传单,讲解保电法律法规;要在电力线路沿途刷写保电宣传标语;要配合保电宣传月活动,采取出动宣传车辆、设立咨询台、排演文艺节目等形式进行保电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保电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电,依法护电的自觉性,为全市保电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要继续加大电力设施技术防范资金投入,提高电力设施自防能力。市保电办要适时组织各县(市)、区,参观观摩先进县(市)的技防措施,对技术先进、简便易行的电子防盗装置和系统进行推广。同时,要积极学习外地市保电先进经验,促进我市的保电工作更加有效和完善。
三、建立保电工作督查制度
各县(市)、区主管保电工作的副县(市)、区长,至少一季度听取一次保电工作汇报,督促保电工作措施的落实。市保电办要建立保电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县(市)保电办主任会议,听取保电工作汇报。同时,要深入各县(市)、区,督查保电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每一季度要召开保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人会议,通报保电工作信息,检查保电措施落实情况。对于各县(市)、区出现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以及其他电力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排名,以政府通报形式发至各级各部门。对于及时解决问题的,要予以表扬;对于问题久拖不决的,要予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由于防范措施不力,出现影响生活、生产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电力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各级保电组织要建立保护电力设施奖励制度,适当筹措一部分资金,对在保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实现群防群治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预警机制
各级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要督促供电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要建立煤矿、化工等特种行业电力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完善电力安全预警机制。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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