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8〕3号文件精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信政文〔2008〕65号
颁布日期:2008-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8〕3号文件精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信政文〔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为深入学习并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学习,提高认识,深入领会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意义

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这是我们的国情,也是我们的市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建设用地量,节约集约用地是直接关系到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也是我市必须要走的一条既保障发展又保护资源之路。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好《通知》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从思想上把经济社会的发展理念统一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着力内涵挖潜,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拓宽思路,多措并举,大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

(一)积极盘活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全面查清辖区内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基本情况,区别不同类型,严格处理,并积极盘活。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持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二)全面推进工业集聚区和标准厂房建设。工业集聚区建设应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基本原则,工业项目选址时,应向工业集聚区集中,不得分散布局。工业集聚区建设应和标准厂房建设结合起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总量。要加快标准厂房建设进度。2008年全市标准厂房建设不低于33万m2,其中浉河区不低于5万m2,平桥区不低于6万m2,工业城不低于10万m2,固始县、罗山县、潢川县、光山县不低于2万m2,息县、淮滨县、新县、商城县不低于1万m2。

(三)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外,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逐步清理一户多宅问题,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稳妥地进行“空心村”改造,盘活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四)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各地应在坚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和投资者的利益的前提下,由各辖区政府和管委会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把“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存量土地挖潜结合起来,以保障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要不断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规划、建设、国土、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履行好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职责。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定额标准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相关要求;建设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区、管理区和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贯彻落实好《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并于2008年5月底前将贯彻落实《通知》情况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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