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6〕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特殊生产资料和危险物品。长期以来,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严格管制。今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针对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用量大,重点工程和零星用户多的特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非法炒制炸药、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公布查证结果,在全社会营造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氛围。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管体系

根据《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等环节,都属于安全监管的范畴。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由市经委(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在市经委)负责。市经委及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抓好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经济商务局相应负责当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依法从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开展检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的整治力度

各县市区要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易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情况逐一进行检查,不留死角。所有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都要立即开展自查,自觉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中,对于重点地区,要对其是否加强领导,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强化监管逐一查证查实;对于重点单位,要对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无规章制度,有无漏洞隐患,有无整改措施逐一查清查实;对非法制造、贩卖、私存、藏匿,非法购买、使用的重点人员要逐一查清查实。对检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对被责令关闭的矿点,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

四、标本兼治,强化措施,促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6〕110号)要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各级经济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近期,一是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的规定,组织对本地相关企业生产及进口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凡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一律不得销售和进口。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并已流入经营企业的,要责令退回生产企业做改性处理;已经进口的,要责令退回,从源头上遏制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按照《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的规定,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落实雷管编号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三是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建设责任,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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