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加强韩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潮州市加强韩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10〕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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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潮州市加强韩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加强韩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水务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潮州市加强韩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韩江河道采砂管理,有效打击取缔违法采砂活动,维护良好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道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潮州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具体另行发文),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有关县、区也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相应成立领导机构,采取有力措施,上下联动,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长效管理和突击执法行动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建立长效的河道采砂监控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落实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管理责任,加大对各自辖区内河道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采砂行为;要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特别是针对韩江赤凤段和东、西溪交界处等违法热点地区,适时开展突击执法行动及跨市联合执法行动。通过高密度的联合执法及突击行动,把违法采砂猖獗势头遏制下去。
(二)设立河道执法检查点。根据目前韩江河道违法采砂现象频发的实际,在赤凤、西溪东凤段、东溪急水段分别设立长期固定的执法检查点。按属地管理原则,三个检查点由潮安县在2011年1月底前负责设立,检查点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关执法装备,每个检查点至少必须配备执法船一艘和5名以上执法人员,人员以水政执法人员为主,并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点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河道执法巡查,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及查处非法运砂船,及时切断违法采砂的采、运、销等关键环节。
(三)加强有关船舶管理及控制。
1、采砂船舶管理。没有证件或证件不齐全的采砂船只一律不准停放在韩江潮州河段(要求12月底自行撤离),违者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集中拆除;证照齐全的采砂船舶必须停泊在韩江市区头塘河段(具体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潮州海事局和市航道局12月20日前划定,12月底前由海事局发放通知并组织停泊到位)统一接受管理;证照齐全的采砂船只从事违法采砂活动的,一经查实,除依法处罚外,由水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报请上级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河砂招投标资格。
2、运砂船舶管理。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运违法开采河砂的船舶,和运载非法砂源的船舶,一经查获,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海事部门要重点查处超载运砂船舶。
3、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无证船舶修理厂。各有关县区要抓紧组织对区域内船舶修理厂进行清查,特别对东凤镇附近占用河滩地的无证船舶修理厂,潮安县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从源头上打击违法采砂工具的供给。
(四)加强堆砂场规划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要组织对区域内堆砂场进行清查。韩江市区段潮州供水枢纽以上至竹竿山市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河段两岸不准设立堆砂场,该河段现有的堆砂场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在12月底前组织拆除清理,市水政监察支队配合;除上述河段外,其余河段堆砂场的设立由县、区水务部门按照市场需求,以堤防安全和合理布置为原则进行规划,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五)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重点查处暴力抗法危害治安案件。
三、有关保障
(一)人员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时抽调配足人员,确保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二)经费及装备保障。河道采砂管理所需的经费、船只和车辆等装备,由市和县(区)有关部门各自负责落实。从今年起,省回拨给我市的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费市直、潮安县、湘桥区、枫溪区分别按45%、40%、10%、5%的比例分配,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及其他堤防管理工作,不得挪为他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责任到位。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能否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至关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周密安排,切实抓好河道提防的安全管理及打击非法采砂行动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各级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跟踪采访报道,增强群众参与打击违法采砂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关部门要积极认真查处群众举报的问题,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采砂行动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沟通,互通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各自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情况,发现重大复杂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四)其他河道的安全管理及其打击非法采砂工作也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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