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07〕55号
颁布日期:2007-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清府办〔2007〕55号

印发清远市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清远市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2007年4月28日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具体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积极推进和谐清远、绿色清远建设,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会议精神,把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主要任务,把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加强环境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二、工作内容

在2006年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为工作重点,推进对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重点内容如下: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在巩固2006年全面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的成果上,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向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死灰复燃。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关停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水污染建设项目。加大对各江河尤其是北江、连江、潖江、仙桥河、横石水、星子河、寨江河等重要江河沿岸排污企业的检查力度。清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业,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隐患。

(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继续做好对2006年挂牌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反弹。重点解决:一是清城区大燕河、乐排河流域重污染行业以及龙塘、石角焚烧固体废物的综合整治;二是清新造纸、印染及新洲非法炼金;阳山扶村河、茶坑水库及铁屡坪铅锌矿采选;英德硫酸、水泥生产、非法炼砷及非法炼砷遗址、废放射源的整治;三是佛冈潖江河氨氮超标;连州铅锌矿采选及水泥生产;连南寨岗铁矿采选、水泥生产;连山水泥生产等环境问题的治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予以解决。

(三)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按照张德江书记关于环保工作“三个一律”的要求,加大对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和建设项目违法问题的清理整治力度,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运营、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继续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

重点抓好对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等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及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力度,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尤其要加快对火电、水泥和钢铁行业中“上大压小”需关闭的小火电、小水泥、小钢铁厂的淘汰,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行业,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五)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处理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时间安排

1、动员组织阶段(2007年5月)

各级要按照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的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6月前)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于重点污染企业、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企业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

3、监督落实阶段(2007年7月—8月)。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整改。

4、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9月—12月)

各县(市、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详细情况请于2007年12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措施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清远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监察局、司法局、国资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领导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联合经贸、卫生、国资、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除火电、钢铁、水泥之外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的情况;协调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按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的任务。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加强执法监察,保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取缔违法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的企业不给予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支持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二)切实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各级要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大、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责任、解决时限、督办部门等,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借助媒体的的力量,对整治情况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一方面,各地要按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本地区的各项信息;另一方面,各地要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本地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报告,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典型问题要随时按程序上报。

(三)切实加大督查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和支持,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整治等重点工作情况要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市监察局、环保局等成员单位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等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行为,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的精神,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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