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鄂办发〔2007〕21号
颁布日期:2007-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鄂办发〔2007〕2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积极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坚决制止和杜绝违规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行为,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决定,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然近年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各地财力有所增强,但全省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任务仍十分繁重。尤其是要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还需要全省上下长期不懈的努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管理

(一)从严控制省直部门和各市、州、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对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群众生活中较多问题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市、州、县党政机关,近几年原则上不得新建办公楼;已经批准的项目,应认真核查,只能是通过资产置换筹集资金,不得动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土地出让金。

(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调剂余缺。对因危房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界限,实行集中建设,切实做到能调整的则调整,能改造的不新建。

(三)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和装修改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省部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省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州、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州、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批复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所有新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施工图一律须报项目原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复核,主要复核项目的建筑面积、内外装修标准及主要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及国家相关标准等。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要求编制施工图的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修改后的施工图施工。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因工程需要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由设计部门出具书面变更意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建设中,因基础超深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工程量的,须由监理、设计及业主(项目代建单位)分别出具书面意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调整投资概算。

(六)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工程分项验收和决算审计,并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经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今后全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占地规模,在城市规划要求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全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及城市规划部门要从严把关。

(二)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的面积和装修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办发〔2007〕11号文件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厅)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管理

(一)今后,经省、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无理拖欠工程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有关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三)经批准通过置换方式解决建设资金的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其现有房产必须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公开处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用于新建办公楼项目。项目建成后,要依法进行审计,违规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的实施监管

(一)全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07〕1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健全相关审批、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标准,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要切实对审批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确保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

(三)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方案和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自查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07〕1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对2005年1月1日以来修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和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止建设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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