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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泛舟禅师塔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323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运城泛舟禅师塔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15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一)应系统梳理考古和文献资料,进一步明确泛舟禅师塔与报国寺之间的关系,补充说明现状院落范围、报国寺历史格局及土地权属关系等内容。
(二)深化塔体残损状况评估,明确影响文物本体安全的主要病害因素及成因。
(三)进一步细化管理现状评估内容,分析原保护区划的执行情况。
二、关于保护区划。应根据报国寺历史格局的调查和研究,合理调整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细化相关管理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应根据现状评估结论,科学研提文物本体保护措施,明确工程性质、内容、范围和要求。
四、关于环境整治及专项规划
(一)应综合考虑设施布局,严格控制新建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停车场应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另行选址。
(二)补充考古规划,并结合考古工作开展,进一步考虑泛舟禅师塔和报国寺遗址历史格局的展示和阐释。
(三)细化管理措施,科学设定管理单位人员编制;注意安防和监测措施的可持续性。
五、应进一步调整规划原则和目标,以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为重点,审慎预估文物旅游前景,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六、进一步规范、校核文本和图纸,减少文字错漏。
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保护规划进行认真修改、完善,按相关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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