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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3号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公告2011年第23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2010年3月8日,国内企业就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向商务部提出期中复审申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4月1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U.A.)12.6%。
(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KartoffelstarkefabrikPrignitz/WendlandGmbH)12.6%。
(三)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FRERES)56.7%。
(四)其他欧盟公司(AllOthers)56.7%。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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