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2013]57号
颁布日期:2013-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进一步提升我国草甘膦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公告,现将《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愿申请环保核查

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以自愿为原则。企业可对照《指南》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经过自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环保部门开展核查初审

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交申请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进行初审。初审以日常环保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对照《指南》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经初审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省级环保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对初审中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环境保护部复核并发布公告

我部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省级环保部门初审的企业进行复核,并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对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较高的企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我部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

我部定期对通过环保核查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将撤销其名单并予以公告。

二、时间安排

(一)2013年安排

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应于7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报送我部,我部将于12月底前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

(二)2014-2015年安排

我部继续开展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我部报送通过初审企业名单,我部于每年9月底前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草甘膦行业全面环保核查,公告3批符合环保要求的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名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

电话:(010)66556298,66556244(传真)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曾途

电话:(010)84885918,84885001(传真)

邮箱ccpia_[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十六楼919房间

邮编:100723

附件:草甘膦(双甘膦)生产企业环保核查指南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05/W020130527382549498240.doc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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