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管理的通知
皖食药监市〔2012〕230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除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外,还应包含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和生产批号。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活动。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至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各药品零售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做好向消费者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店堂显著位置张贴相应提示用语和宣传材料。
三、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监督检查。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严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销售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销售造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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