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18日
蚌埠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评选表彰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发〔2013〕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典型,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浓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独资及控股(不包括港澳台资)之外的企业。
第二条根据本办法评选出的优秀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优秀民营企业家。
第三条每年评选表彰20个左右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对象以工业企业为主,兼顾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发展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经营效益良好。
第五条企业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积极开展技术创新、自主品牌建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组织制度,在企业管理现代化、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六条企业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符合国家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保征缴、计划生育等方面政策规定。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的,2年内不予评选。
第七条评选程序。
1.推荐申报。符合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的民营企业,向所在县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区初审并在辖区公示后上报推荐名单。
2.初审评分。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营办”)负责组织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质监局、工商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专家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初审评分(评分办法见附件)。
3.复审。市民营办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参评企业进行复审并确定公示名单。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保征缴、计划生育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4.公示。在市经信委网站和《蚌埠日报》等进行公示。
5.审定。公示结束后,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审定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名单。
第八条表彰奖励。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对评选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每人奖励5万元,奖金用于企业家培训。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民营办负责解释。
附件
蚌埠市优秀民营企业评分表
序号
项目
分值
计算方法
备注
1
入库税收
30
得分=(绝对值排名得分值×30%+增幅排名得分值×70%)×30%
排名得分值按照前200名企业相应排名计算,每个名次分数间隔为0.5,即:第1名得100分,第2名得99.5分,以此类推。
2
增加值
20
得分=(绝对值排名得分值×30%+增幅排名得分值×70%)×20%
3
固定资产投资额
10
得分=(绝对值排名得分值×30%+增幅排名得分值×70%)×10%
4
研发经费支出
10
5
出口额
10
6
拥有的授权专利
10
得分=排名得分值×10%
7
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数
10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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