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14〕21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4日
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持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比2012年下降4%。其中,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0.6%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红线,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根据省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优化产业布局,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两高”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委)
2.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及安徽省“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认真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和节能环保倒逼机制,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目标责任和激励等制度,鼓励各地和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年、2017年,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市经信委、有关部门)
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严格依法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4.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推进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环保新兴产业,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中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收入,有效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5.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建委)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有关部门)
在划定的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建设项目区域内,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6.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努力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
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50%以上的国家级开发区和30%以上的省级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二)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8.提升脱硫脱硝效率。推动滁州热电厂、来安金禾、定远中盐自备电厂加快改进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设施,脱硫效率稳定在70%以上,污染物达标排放。定远华塑自备电厂脱硫脱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脱硫效率稳定在95%以上,脱硝效率稳定在70%以上。2014年6月底前,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2014年底前,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所有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窑炉、浮法玻璃、再生铅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等)
9.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热电、水泥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加强矿区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安监局)
10.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单编制工作。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农委)
11.持续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化工、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按要求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12.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及县城餐饮服务业等生活小锅炉整治;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其他小锅炉整治;2017年底前,巩固整治成果,完成所有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着力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
13.强化城市扬尘治理。开展建筑工地、道路、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2014年底前,出台城市扬尘管理办法,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络化管理,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落实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储煤场防风抑尘措施。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限制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推进渣土运输企业化管理,安装渣土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严格实施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城市建成区及县城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14.加强餐饮油烟治理。2014年底前,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并正常运行。城市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无炭烧烤。(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规划局)
15.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禁燃区划定工作,并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2014年底前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公安局)
(四)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
16.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城乡居民绿色出行,倡导使用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加强停车场建设,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发展快速公交、电动公交。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公安局)
17.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建立市、县两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2014年4月底前,新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执行国Ⅳ标准。2014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2014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制定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城市机动车过快增长。2015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8.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和大卖场班车“冒黑烟”的整治力度,杜绝“冒黑烟”现象。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19.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严把车用成品油生产和流通准入审查关。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中石化、中石油等滁州分公司)
20.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大财政投入,推广新增公交车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鼓励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按统一规范标准配备安装充电设施。(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2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林生物质剩余物能源化利用。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所有市县管道供气。加快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广使用洁净煤,提高原煤使用效率,农村用煤地区推广洁净煤使用。禁止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国土局)
22.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禁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市、县(市、区)、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2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强化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24.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建立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闭;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开展后督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25.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地要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七)健全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26.建立监测预警体系。2014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建成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综合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鼓励监测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27.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2014年3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对措施。依据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28.建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督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总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举措,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市环保局、有关部门)
(二)严格考核问责。
29.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整改到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农委)
(三)严明企业治污责任。
30.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四)完善经济政策。
31.完善价格税收政策。完善和落实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以及列入市政府关停企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用水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研究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方式,推动节能产品的应用。加大排污收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消费税、出口退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32.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五)强化科技保障。
33.促进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研究我市大气污染(灰霾)成因、监测预警、综合防控技术、重点区域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预报和城市空气质量集合预报等技术。(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六)广泛宣传教育。
34.推动社会参与。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和“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