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滁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责任体系和措施落实、依法行政、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查处、教育培训、奖惩激励等方面的情况。控制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企业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等。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另行制订下达。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台账,定期通报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不突破控制考核指标。
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出对各县、市、区目标考核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为40分,控制考核指标为60分。对照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采用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60—90分(不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
(二)突破年度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单位。
(三)年度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含道路交通)或1起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
第八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市委、市政府对荣获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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