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黄政办秘〔2014〕27号
颁布日期:2014-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4〕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城乡居民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到2016年,各区县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更好解决城区低收入群众安葬问题;采取整合、新建、扩建等方式,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整合改造,到2016年,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过3年努力,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城乡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集中安葬新理念逐步树立,乱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惠民公益殡葬建设取得积极成果。

二、落实工作任务

(一)开展调研摸底。各区县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墓地(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历史形成的墓葬点等)的数量、地点、占地面积、安葬穴位、绿化覆盖等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核实,摸清底数,做好登记。

(二)制定建设规划。各区县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地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本辖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三)细化建设任务。各区县要按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细化年度建设具体任务,并做好建设规划、可研报告、立项、选址、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确保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四)开展治理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树立集中安葬新理念,为公益性公墓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开展专项治理。2014年6月底前,对已建公益性公墓开展专项治理,对不符合规定行为坚决予以整治,对已建的非法公益性公墓依法进行整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审批,不宜建设公墓的依法予以取缔,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规范管理

(一)合理布局。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纳入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市、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规范选址。公益性公墓选址应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优先选择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占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确保公墓距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1000米以外;在铁路、公路主干线、河流沿岸两侧和集中住宅区可视范围以外。

(三)控制规模。城乡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用地不超过200亩,可预留发展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总面积不超过50亩,方圆10公里之内一般不重复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控制规格。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墓区园林化、墓穴小型化、墓碑艺术化、葬法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文化”的总体要求进行建设,骨灰存放格位和生态葬法墓穴数量不得低于墓穴总量的30%,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遗体墓穴单人墓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超过6平方米,推行卧式、小型墓碑,竖式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严禁修建超大面积墓、家族墓和豪华墓。加大墓区绿化建设力度,绿化面积(含墓区通道)不少于墓区总面积的1/3。城市公益性公墓可根据建设规模建设适当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安置区、停车场等,不得修建与公益无关、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物。

(五)规范经营。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主办和经营管理,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收费。农村公益性公墓,若干村合建的由乡镇负责管理,也可委托一个村村委会管理,村级单建的由村委会负责管理。使用期限、续期、年检按经营性公墓有关规定执行。

(六)强化管理。城乡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各项收费报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公墓经营管理收入和收费资金按现行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按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公墓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民政部门殡葬管理处(所)监管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督导并协助各公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骨灰安葬登记制度和安葬管理档案。

(七)严格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区县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委会或合建村委会上报,乡镇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是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各级殡葬改革领导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发改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衔接和管理工作;环保、林业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指导、支持建设管理单位搞好生态环境保护;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殡葬工作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严厉查处违反公墓管理法规的非法经营行为、违反殡葬价格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确保公益性质不变。市民政局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的办法,对城乡公益性公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资金扶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同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补助。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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