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通知》、《意见》。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突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进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预防和减少事故,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政府“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督管理职责,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安全监管规范化,做到网络健全、责任到位,形成强有力的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推进机制。
(三)工作目标。2015年,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8以下,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16以下,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09以下,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四)不断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企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拒不执行政府安全监管指令、拒不整改隐患以及屡改屡犯的,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依法予以关闭。
(五)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及专、兼职安全员,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
(六)完善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主体责任,实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和企业月查等制度,并建立排查治理档案。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检查要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及时排除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敢于依法检举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建立以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要按要求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七)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企业的党政正副职、总工程师(总工艺师)、副总工程师(副总工艺师)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企业矿领导必须严格按规定下井带班,对不认真落实或是以任何形式变通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在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必须在现场带班,并建立考勤制度。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带班领导要纳入安全培训范围,保证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八)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保障培训经费。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员工转岗、轮岗前,要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不得给予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九)全面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认真落实《六安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推动各类企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行业、专业规范,开展建筑工地、道路客运企业、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同时,要研究制定激励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工伤保险及安全责任保险费率、融资贷款、信用等级评定、评先评优和企业申报上市等涉及企业利益的事项挂钩。对未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工段、班组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要实行群众安全监督员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个班组、工段、车间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监督员,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一线的现场安全管理。在企业、车间、工段、班组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十一)加强职业卫生防护。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开展职业危害申报、评价、检测和治理,达到安全防护标准;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要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做好职业病防治。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二)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设备、工艺装置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与主业相关的专科以上学历。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经理人要逐步达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高危行业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人员提供技术支撑。井工开采非煤矿山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以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十三)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在2013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四等以上在用尾矿库要积极安装数字化在线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健全行车记录;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逐步推进市、县(区)、企业监测、监控系统三级联网。对逾期未安装使用并实现达标的,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实施停产停业、停止营运。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应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内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经费,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安全设备更新费用,可按税收政策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四、强化安全监管措施
(十五)强化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行各业负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区政府(管委)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十六)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地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权重,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单项重点工作与基础管理工作、行业管理工作与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式方法,提高考核的效能。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年度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七)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有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机制。
(十八)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跨县区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十九)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市、县(区)政府(管委)有关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并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尘、防毒、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工商等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城区地面挖掘实行安全确认制度。
(二十)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机构和租赁单位的安全责任。承揽工程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发包方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井工开采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二十一)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充实市级,巩固县区,强化乡镇,延伸村居”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着力加强市、县(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在现有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基础上,充实力量,加强开发区、示范园区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建设,消除监管盲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人员配备要适应本级安全生产的现状。乡镇、街道要设立安全监管专门机构,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人员在乡镇、街道编制总额内调剂。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
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优化安全监管队伍素质结构,制定实施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计划,把年富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热爱安全监管工作的干部充实进领导班子。关心爱护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帮助他们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按规定落实政策性岗位津补贴,鼓励企业为安全监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大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投入,五年内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
(二十三)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市范围的道路交通一次死亡3-6人事故以及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和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死亡2-3人事故;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和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死亡1-3人的事故,城区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及以下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出具结论性意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监察部门应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追究有关地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区政府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十四)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制定阶段性宣传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营造关爱生命、关爱安全的舆论氛围,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件和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各级政府要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奖励资金,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查处、整改和反馈,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全市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度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好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检查和督查力度,及时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等六大体系,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市、县(区)政府(管委)应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投入,建设区域性、专业性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依托市、县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市、县两级综合应急救援基地,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要加强霍邱矿山应急救援大队能力建设,尽快形成全市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骨干企业为依托,建设电力、自来水、燃气、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加快建设市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分区域储备救援物质。
(二十七)加快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依托市人防指挥平台,建设集应急救援指挥、演练、信息处理为一体的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效发挥综合监管和事故救援指挥、指导、协调作用,县(区)应设置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市、县(区)两级应急平台建设,尽快形成市、县(区)联动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依托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金安”工程系统,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严格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备案、建档、监控和管理工作,存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动态安全监控系统。
(二十八)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实时为当地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图像等资料。出现事故征兆,应立即在企业内部发布预警信息,开展风险评估,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或居民安全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要及时主动了解气象、地质灾害等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在企业内部发布风险分析报告或预警信息,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将风险分析报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并与县区政府(管委)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评估,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非煤矿山、冶金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活动。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配齐相应的救援器材、设施和装备,建立健全初始事故处置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到2012年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单位预案备案率要达到100%。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三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危险性作业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用技术标准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三十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从严审批涉铅等重金属、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凡未进入县区政府确定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禁批。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数量,不断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仓储条件,限制新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数量。对降低准入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二)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申办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等社会化安全服务机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条件论证,应邀请安全技术专家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加快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市级安全培训教育体系,以企业、社会以及政府资助等为筹资方式,建设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教育和培训为一体的六安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实施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重点行业(领域)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落实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制度。
七、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三十三)鼓励和引导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落实鼓励企业研发、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以及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政策措施,并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纳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三十四)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政府决定设立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六安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监管监测设备建设、信息支撑体系和宣传培训体系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
(三十五)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三十六)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2013年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六安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做好全市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完备和理赔高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类产品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七)建立保险产品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应从保费收缴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事故预防,专项专户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奖励支出.
(三十八)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十九)加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十)加快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对在搜救行动中避免或者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避免或者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在特别恶劣气象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予以奖励和补偿。
(四十一)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市政府按规定对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政府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更加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十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企业要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十三)强制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生产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四十四)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编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关闭不符合安全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退出机制。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十五)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较大事故起数超控制要求,或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政府(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十六)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终身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矿长(厂长、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
(四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以及安全生产严重违规、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行六安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对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四十八)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打非联动协作机制。强化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明确“打非”职责分工,乡、村两级主要负责加强宣传教育和摸排上报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信息动态,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加强配合、联合执法,履行查处取缔职责。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九)严厉惩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的同时,有关发证机关应及时吊销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岗位安全资格等资质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暂扣或吊销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资格证书。对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瞒报或谎报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十)严格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为严格依法行政、查禁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按而未按规定上限处罚的;
对安全生产准入把关不严、降低标准,造成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
对企业“三违”、“三超”、违反“三同时”规定等行为的处理中应处罚而未处罚的;
对应停产、停业、停建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或依法关闭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
对将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的罚款返回被处罚单位的;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落实的;
对重大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发生伤亡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的。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通知》、《意见》和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贯彻落实办法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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