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马政办〔2014〕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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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24日
马鞍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护马鞍山市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突发性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条例》、《马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马政办〔2013〕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马鞍山市境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处置行为。由于供水消毒及二次供水造成的供水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1.4工作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属地为主,就近应急”的原则开展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供水中断,影响居民生活,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100人以上中毒。
1.5.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暂时性中断或乡镇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影响部分居民生活,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1.5.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造成威胁,未造成停水,影响轻微。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下中毒。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政府根据处置需要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工作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必要时设在事故发生地,各组成与职责分述如下: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事件发生地的县(区)长;
成员:市政府办(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马鞍山海事处、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江东控股集团(首创水务公司)、市立医疗集团等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
2.1.2主要职责。
(1)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应急方案、措施,并确定其他重要事项。
(2)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助工作。负责市际之间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3)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应急办):负责统一协调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市领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
(2)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
(3)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日常监测并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启动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危机,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做出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5)市住建委:参与饮用水源地规划、选址、方案会审以及项目建设。组织相关水厂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采取合适的自来水处理措施,或采取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当出现Ⅲ、Ⅳ级危机时,保证出厂自来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当出现Ⅰ、Ⅱ级危机时,负责采取调水引流等措施以改善水源地水质,各自来水厂进行水质强化处理,启动备用水源地调水工作,并会同市经信委组织协调企业限水、停水。
(6)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危机预警所需的水文资料;利用所属泵站闸口合理调度水资源;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危机解除后,参与解决由于调水造成的水系局部地区污染带的控制和处置问题;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水上(不含长江干线上的船舶,下同)以及港口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维持饮用水源地相关交通秩序,参与、协助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在市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防治船舶污染管辖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维持管辖水域内交通秩序,负责管辖水域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处理和案件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道路交通的通畅。
(10)市卫生局、市立医疗集团:负责对出厂自来水水质的监测,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11)市农委: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养殖水域、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调查处理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2)市经信委:会同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当出现Ⅰ、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参与协调企业的限水、停水工作。
(13)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安全危机所需物资的储备工作。出现Ⅰ、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时,负责保障净水和其他相关物资的供应。
(14)马鞍山海事处:负责管理长江马鞍山市段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
(16)市消防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在供水紧急状态下协助做好应急送水工作。
(17)江东控股集团(首创水务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政府指令及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当所属水厂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加大水厂进出水质监测频次,发现水质异常时及时启动备用水源。
(18)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生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件原因,负责处理排污单位。
2.2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构成及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消防支队、马鞍山海事处、江东控股集团(首创水务公司)、市立医疗集团分管负责同志和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情况,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与部署。
(2)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以及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发布等工作。
(4)组织有关方面负责事件处理后,对事件的分析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嘉奖。
(5)协调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水源区污染危害的措施,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
(6)建立健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指导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2.2.2应急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在处置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设置以下工作小组:
(1)应急监测组。
一般性污染事件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生物病原菌污染水源事件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市环境监测站、市卫生局、市农委相关人员为成员。发生一般性污染事件后,由环境监测部门与事件下游相关水厂开展应急监测;发生生物病原菌污染水源事件后,由市卫生局相关监测机构与事件下游相关水厂开展应急监测;饮用水源地发生鱼类中毒现象时,由市农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
监测小组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2)应急处置组。
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消防支队、马鞍山海事处、江东控股集团(首创水务公司)、市立医疗集团相关人员为成员。组长负责现场协调沟通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措施,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应急处置小组进行现场调查、事件处置、调查取证、事件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
主要职责:
①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环境质量、对生态环境破坏及时修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②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组织对事件现场处理处置。负责消防灭火以及抢险处置工作。
③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船只泄漏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对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进行现场处置。组织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调查、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处置工作。
④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⑤负责事件下游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3)医疗救治组。
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立医疗集团分管副总院长担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市立医疗集团相关人员担任成员。主要负责组织救治开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现场救治与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调查并开展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2.2.3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环保、卫生、安全、水利、供水等有关专家组成,建立咨询专家库,由应急指挥部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环境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
(1)指导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根据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性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评估,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理处置。
(6)指导水源地水体污染程度的事后评估工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应着眼当前、考虑长远,环保、水利、水厂、交通运输(港航管理)、公安、海事、首创水务等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监测网络,进一步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来源预警体系。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饮用水源地相关水利、交通运输(港航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敏感性,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高度关注排污企业污染事件以及车辆、船舶、码头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的信息,掌握特点及污染特性和是否会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等,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机关。
(2)水厂要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严格做好水厂取水口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对水源水质污染进行预警。
(3)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污染源的监察力度,做好污染风险隐患调查工作,严格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在日常监测过程中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断面监测频次,提高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监测,保证水质风险预报的准确性和前瞻性,为合理、有效的开展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时间保障。
(4)市交通运输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负责设置公路防撞栏,维持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正常通行。
(5)市水利局严格监管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内河河道堆放物的清除工作。
3.2预警发布或解除程序。
按照污染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污染事件和预警分四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高、降低和解除。
Ⅰ、Ⅱ、Ⅲ级预警由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Ⅳ级预警由事发地区(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住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相应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组织对饮用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4)通知自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5)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后备水源地启动工作准备。
(6)指挥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
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县区为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确认后,部分启动本预案,提前调配各种物资,进行人力部署,严防事态进一步恶化。若事件等级达到III级以上(含III级),则全面启动应急预案。
4.2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现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其中,对较大级别以上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书面信息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上报。报告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市有关部门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应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告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应急处置程序。
(1)快速出击。
接到事件报告后,由应急指挥部指令各应急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医疗、救援、交通等设备,在最短时间内(不得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现场控制。
各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各自职责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现场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①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伤病员,如有必要进行隔离;
②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③根据污染来源的种类,形成初步调查意见,确定污染种类;
④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污染源调查、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照相、摄像、录音,做好监督文书有关记录;
⑤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
应急处置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该事件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件的原因、经过、性质等。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大小,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4)污染处置。
①相关县(区)政府、市住建委、供水企业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督促供水企业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
②市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公安交警部门迅速处置事件车辆,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并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储工作,防止污染进一步蔓延。公安消防部门迅速处置因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引发的火灾,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③环保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控制污染排放,如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排污;其次对水质安全进行应急治理,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可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或人工治理的方法减少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④城市供水系统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首先开关相应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其次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改路供水,可暂时关停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首先满足城市居民用水要求;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⑤应急监测小组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同时注意观察水生动植物和农作物死亡情况。
(5)污染警戒区域划定。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工作组向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由应急指挥部发布警报决定。
(6)污染跟踪。
应急工作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7)调查取证。
应急工作组需协同公安、环保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4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民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通告或公告。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将水污染的来源、污染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污染的持续时间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的信息。
4.5应急终止程序。
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状况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终止应急程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县(区)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工作。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事件调查处理会议,根据事件现场各应急工作组的事件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报应急指挥部确认。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组,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由市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6.2财力保障。
市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负责,事发县(区)可先行代为支付,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件责任单位结算。
6.3装备保障。
加强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6.4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确保通讯畅通,市环保局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5医疗卫生保障。
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路上运输工具由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调配,水上运输船只由属地政府和海事局负责征调,公安部门负责保障道路畅通。
6.7人员安全保障。
(1)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灌装水。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8治安保障。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6.9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决策水平。建立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数据库,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结合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2宣教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市政府热线联系电话:0555—12369。
8附则。
8.1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件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马政办〔201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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