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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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2日
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市供热保障金制度,有效规范供热保障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安全供热水平,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供热保障金的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供热保障金的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归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市区统筹、统一归集、年度计划管理、节余滚动使用。
第二章资金归集
第五条城市供热保障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
(二)近郊四区每年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其中:城关区1000万元、七里河区400万元、西固区300万元、安宁区300万元;
第六条城市供热保障金统一归集市财政供热保障金专户储存。
第七条市、区统筹的供热保障金,由市财政局按比例计提后,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于每年3月底前拨入市财政供热保障金专户。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城市供热保障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供热老旧管网更新维修;
(二)城市供热突发事故的应急保障;
(三)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它供热应急保障事项。
(四)属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资金扶持:
1.因供热单位运行管理不善引发设备及管网事故的;
2.供热管网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3.属供热站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第九条供热保障金使用应当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由供热单位先向区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报批。
第十条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供热管理部门上报的供热保障金项目计划及时审批,联合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更新维修项目由供热单位向区供热办提出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经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申报年度更新维修项目计划应同时报送申请报告、维修工程资金预算、项目图纸、维修前现状照片等材料。首次申请使用供热保障金的要提供供热站供热管网全图。
第十三条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区供热管理部门现场查看拟更新维修项目情况,对是否需要更新维修进行初步认定。确需更新维修的要确定更新维修方案。
第十四条由更新维修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确定的维修改造方案,编制项目资金概(预)算,并报请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评审,市供热管理部门依据评审意见核定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供热期突发爆管等应急抢修,由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限时查看现场,如实审核工程量后,确定抢修方案,填报《应急抢修项目报告表》。
第十六条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加强抢修过程的监督检查,填报《应急抢修项目现场督查登记表》;抢修完成后,由市、区供热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供热站负责人对抢修工程进行验收,并填报《应急抢修项目验收登记表》。
第十七条应急抢修单位依据有关规范,如实编制上报抢修工程资金正式决(预)算,并附相关图纸资料,经区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报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供热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对供热保障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及时指派专人对更新维修、应急抢修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实施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更新维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立项、资金评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并于每年供暖期开始前15天完成;应急抢修项目必须限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立项、资金评审、项目图纸、招投标、资金决算等相关资料报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更新维修、应急抢修项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参加项目前期检查、施工期间督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并对项目检查督查、竣工验收等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城市供热保障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供热单位是指在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辖区内从事供热服务的所有供热单位。
第二十六条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兰州市城市供热保障金统筹管理办法》(兰政办〔2009〕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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