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5〕317号
颁布日期:2015-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我市对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保障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运营和热用户利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

(一)办公、教学、医院集中供热价格由7.8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7.00元/月·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中供热价格由9.2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8.20元/月·平方米。

(三)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集中供热价格由10.7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9.20元/月·平方米。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零时起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冬供热期天然气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93号)同时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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