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保障学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文号:汕府(2009)5号
颁布日期:2009-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法保障学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汕府[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水平,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供充足生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决定》(粤发[2007]19号)、《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意见》(汕委[2007]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依法保障我市学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政府义务教育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县(市、区)政府(含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对辖区内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准时入学,合格毕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至2011年.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初中毛人学率均到达100%,适龄“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7%,初中三年保留率达到97%以上。

(二)依法组织学生入学

l、依法安排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准时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保障外来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流人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凡在流人地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户籍人口,其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流入地居住的,应在流人地安排接受义务教育。非户籍人口在同一流人地连续暂住5年以上,有当地户籍部门签发的暂住证,有固定住所.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依法纳税的流动人口,其子女或者其被监护人在流人地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3)保障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行政区域军人子女或者法定被其监护的儿童、少年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政府应视同当地户籍人口予以安排。

2、按时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确认对象。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各级户籍部门、村委会(居委会)和学校共同确认年度应人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名单,建立年度6周岁儿童名册,并在各村委会(居委会)公布。初中一年级新生为当年小学毕业生,入读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安排,并向社会公布。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乡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发放通知书。学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由当地教育部门(学校)于当年7月份直接发至学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手中。

(3)动员入学。每学年初,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和学校要积极发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如有适龄儿童、少年不依时入学,学校应立即联系了解情况。动员其入学.同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村委会。对确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强化就学管理,防止学生辍学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我市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工作(简称防辍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小学阶段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0.2%以下,初中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2011年始初中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

(一)建立健全防辍工作责任机制

义务教育防辍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按《义务教育法》规定,防辍工作既有各级政府和基层村(居)民委的责任,又有教育系统的责任,还有社会其它部门的责任。

健全防辍工作责任制度,实行“三层两线”承包责任制,即:县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村民,层层签定责任状:教育局与学校、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家长,层层签定责任状,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防辍工作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成立以镇长(主任)为领导小组组长的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定期召开村(居)委会会议,将防辍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将防辍目标列入对村委会的考核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防辍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防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防辍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建立防辍责任制,并将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落实到人。建立学生上学日常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辍学,学校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上门动员辍学生返校工作,动员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及时向村委(居委)会反馈。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是防辍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l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公安、计生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和没有获得初中毕业证的未成年人办理外出务工的相关证件手续:劳动保障和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企事业单位用工行为,加大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种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输出单位要严禁组织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儿童进行相关培训和劳务输出等;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禁止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场所接纳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违反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二)健全防辍工作动态管理制度

1、建立良好沟通机制。各中小学必须每月书面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流失情况,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每学期向县政府汇报一次学生流失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学生流失情况。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时公示本辖区内居民子女入学情况。

2、实行“三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对各地各学校开展期初查人学人数,期中查流失人数,期末查巩固人数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各地迅速进行整改,清查数据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3、加强学籍管理。完善“小升初”就近入学派位办法。加强学籍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休学和学生转入、转出审核程序,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及时掌握学生辍学情况,建立并完善小学移交和初中接收的学生档案,真正做到“无缝对接”,保证每一位小学毕业生升人初中学习。

4、实行“防辍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市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和中学为单位,凡小学年辍学率超过0.2%,初中年辍学率超过3%的,均列为防辍重点管理单位。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年初公布防辍重点单位名单,并提出限时整改要求。凡小学年辍学率超过0.2%,初中年辍学率超过3%的县(市、区),从2008—2009学年度起,每年1月和7月,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作防辍工作的专题汇报。

5、完善防辍工作过程性监控机制。市教育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不同类型学校建立“防流控辍”监测点。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设立防辍工作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市教育局举报信箱:[email protected].cn,举报电话:3390618。

6、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评价机制。坚持把辍学率的控制情况,列入每学年度小学、初中教育教学情况评价内容。特别是初中教育,从2009年起,凡初中毕业生参加学业考试的人数低于95%的学校,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7、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加强对防辍工作的督导检查。把防辍工作作为今后几年县(市、区)党政有关领导干部教育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防辍工作督导检查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辍学专项督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至少要对防辍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防辍工作奖惩考核机制

1、各级政府建立防辍工作的奖惩考核机制,对防辍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导致学生辍学率趋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各县(市、区)要定期评选“基本无辍学乡镇”,表彰防辍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健全防辍工作奖惩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防辍措施扎实、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定期评选“基本无辍学学校”、“无辍学班级”。凡因工作不力,学期或上学年小学年辍学率超过l%的班,初中年辍学率超过3%的班,其班主任一律取消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先进的资格。以县(市、区)为单位,年辍学率实行排名公布制度,对连续两年年辍学率超标严重,列全县较差三名的公办学校校长,要坚决予以调整。

三、进一步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一)为义务教育提供足够学位

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人口增减规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新建居民区的学校设置应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进行,切实保证学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将学位预测情况报县(市、区)政府,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两级政府要做好学位准备工作,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要求,建设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义务教育的实施提供足够的、合格的学位。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要求配齐配足教师。一是按省下达的编制数,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当地的财力提前一学年度下达编制,以确保基本教学秩序和及时招聘教师。二是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严防教师违法、违纪事件发生。三是教师要适应课程改革需要,以学生发展为本,“防辍”保学,使学生热爱学校、乐于学习;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做好帮扶工作,积极鼓励,使其树立起自信心。四是班主任每学期

对每位学生进行家庭访问应不少于1次。各县(市、区)要保障班主任津贴按时发放。

四、加强领导。强化考核

县(市、区)政府要负起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就学管理(含入学和就学过程)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学龄人口就学管理方案,统筹管理辖区内义务教育工作,乡镇(街道)可聘请社会热心人士,组成义务教育督察队,专门协助督促学生人学.动员辍学学生复学。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龄人口就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都要对义务教育学生巩固工作进行检查,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初中学校和乡镇中心小学通报学生辍学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要针对我市初中辍学率偏高的实际,强化初中学校的就学管理,在巩固率、毕业生及格率和升学率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指标,对初中学校进行考核,对不达标的学校校长进行调整。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和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政府每学年对县(市、区)政府义务教育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县(市、区)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巩固情况进行通报,对推进义务教育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学生流失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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