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韶关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韶关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韶府〔201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2011年8月20日发布的《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和2011年9月8日印发的《韶关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韶府〔2011〕62号)有效期将满,为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有效开展,市政府决定将上述两个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9月30日。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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