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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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东南府办发〔2009〕20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及瓦斯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我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86号)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煤矿瓦斯防治实施意见:
一、着力提高对瓦斯防治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我州煤矿虽属低瓦斯矿井,但瓦斯窒息(中毒)、燃烧事故时有发生。2007年全州发生瓦斯窒息事故5起,死亡7人,占全年事故起数38.5%、占死亡人数36.8%;2008年3月27日凯里市舟溪兴隆桥头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燃烧事故,死亡2人;2009年8月3日天柱县石坪大湾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窒息事故,死亡3人。以上瓦斯事故,充分说明我州有关县市、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对瓦斯防治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在瓦斯治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防治工作有起伏、有波动,加强瓦斯防治工作仍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一定要打消长期以来“我们州煤矿是低瓦斯矿井,瓦斯防治不是主要问题”的习惯性错误认识,充分认识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
二、着力构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各产煤县市、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9〕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9〕83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黔东南州煤矿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150号),严格按照“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规定,着力构建“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为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入、持久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三、继续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
(一)各产煤县(市)要按照《贵州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及《黔东南州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开展经常性的瓦斯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实现省下达给我州的瓦斯事故年度控制指标。
(二)定期组织瓦斯隐患排查。煤矿存在的瓦斯隐患都应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对于存在《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规定以及《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认定的“瓦斯超限作业”、“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须按“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消号”的制度进行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所有的瓦斯隐患,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或施工。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依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专项治理重点和内容。
1.采掘布局。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合理,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坚决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且只允许1个回采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
2.通风系统。根据采掘布局,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实现通风可靠;对因故停风、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3.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做到监测准确、控制有效;监测监控系统必须覆盖整个矿井,并紧随采掘工程跟进,不得留有盲点、盲区。
4.瓦斯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要求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
5.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制定并完善包括矿井复产、复工以及停、送(供)电过程的各项通风管理制度、瓦斯排放措施,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禁无风作业和瓦斯超限作业;严格执行瓦斯检测登记“三对口”以及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瓦斯日志制度;按规定测风和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严格执行“以风定产”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进一步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
在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对“三非”、“三超”、“三违”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惩。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个案处理煤矿”、生产矿井(保留现状煤矿)的安全监管,严防在资源重组和改扩建过程中发生事故。加强对已关闭煤矿的巡查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五、切实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一)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煤矿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煤矿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只认规程不认人”,依法依规加强瓦斯防治,把“依法治安”落实到企业。
(四)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努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五)煤矿企业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扎实抓好安全基础管理。在集中开展“攻坚战”和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将瓦斯防治制度化、经常化;建立涵盖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细化各个工种、各道工序作业规程,做到有章可循,有错必纠,严禁“三违”现象;加强班组建设,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加强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任用和新员工岗前应知应会培训,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加强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防灾、避灾和自救等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二)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8〕83号)等文件精神;要坚持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从严执法、联合执法,加强对各类煤矿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合技改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矿井,要实施重点监管、跟踪督查;对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管理不到位的矿井,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
(三)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坚决惩处安全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坚决打掉违法生产行为的“保护伞”。坚持安全生产约谈和警示通报制度,发生事故达到约谈规定的,要约请相关县市、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或发出警示通报,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措施、人员及责任,切实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严防煤矿瓦斯事故发生。请产煤县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6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州安委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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