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窑等盗采窝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窑等盗采窝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09〕131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窑等盗采窝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窑等盗采窝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黔西南州严厉打击非法小煤窑等盗采窝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9年11月17日,晴隆县鸡场镇学官村洋歧山组郑太胜等3人进入已经炸封的小煤窑盗采煤炭,造成3人下落不明。11月19日,兴仁县潘家庄镇楮皮田村马家路组村民张春木进入该组已经炸封的岩头田煤洞内中毒窒息死亡,其他2人盲目进洞进行施救也相继死亡。州委书记陈敏作出重要批示:“接连两天发生炸封小煤窑事故,应引起高度重视,请州安监局、各县(市)对炸封小煤窑进行全面检查。一定要彻底炸封,不能留有半点余地,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为切实贯彻落实陈敏书记的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全州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小的新机制,为全州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是非法盗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是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三是矿山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逐步建设绿色生态矿山。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汤向前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陈晴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仕刚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白平州公安局局长
谢丽平州监察局局长
周仕刚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荣鑫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黄明亚州煤炭局局长
罗大才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素国州工商局局长
张晓俊州国土资源局国土执法支队支队长
张国华兴义市人民政府市长
范华兴仁县人民政府县长
邓修宇安龙县人民政府县长
余越前贞丰县人民政府县长
李如晴普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王林晴隆县人民政府县长
陆光华册亨县人民政府县长
黄兴文望谟县人民政府县长
朱杰顶效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张晓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其日常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对本县(市)辖区内的非法小煤窑等窝点进行地毯式彻底排查,要做到不留死角,认真填写巡查记录,登记造册,建立工作档案。
(二)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安监、公安、国土资源、环保、煤炭、电力等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对本县(市)、顶效开发区在排查过程中清查出来的非法小煤窑等窝点,进行炸封、捣毁、取缔。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公安部门要禁止供应民用爆破器材,环保部门要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电力部门要断电。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工作安排
这次行动分为两个阶段:
(一)排查阶段(2009年11月26日至3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州政府办公室。
(二)炸封取缔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排查出来的非法盗采点,集中力量进行毁灭性的打击,要炸封、捣毁一切设施,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市)于12月25日前向州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报送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炸封、取缔情况和总结报告。
州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二个督查组,在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炸封取缔的同时,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凡是对非法小煤窑等盗采矿产资源窝点取缔不到位、不彻底的,督查组将责令限期整改。
第一组
督查牵头领导:汤向前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组长:杨仕刚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罗祥龙州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从州国土资源局、州煤炭局、州黄金局、州公安局等部门抽调。
督查单位:晴隆县、普安县、安龙县、顶效开发区。
第二组
督查牵头领导:陈晴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组长:黄明亚州煤炭局局长
副组长:张六海州纪委监察室主任
成员:从州国土资源局、州煤炭局、、州黄金局、州公安局等部门抽调。
督查单位:兴义市、兴仁县、贞丰县、册亨县、望谟县。
(三)整改阶段(2009年12月10日至12月30日)。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对炸封、捣毁、取缔后的矿山要进行环境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恢复”的原则,政府统一监管,明确治理主体和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最近晴隆县、兴仁县的两起小煤窑事故的发生,说明我州在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若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是此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
(二)完善机制,协同配合,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行动,要做到非法小煤窑等盗采窝点全部取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认真作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县、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打击非法矿山负总责,在打击非法小煤窑等窝点时,要做到露头就打,让非法小煤窑等盗采窝点无可乘之机。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