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7月7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遵照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抓紧修订本级政府工作规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014年7月17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4年7月7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第五届全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衡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不断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委员会、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创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增强政府科学决策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学法用法,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习惯,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其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撤销。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凡市重大项目安排、预算外支出(含预备费)、土地指标使用等事项,不随意开减收增支口子,要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按照“部门提出、市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程序进行。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托新闻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发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围绕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市政府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六、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特别是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民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讨论涉及全市的政策性问题和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市政府党组成员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根据需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市政府党组成员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三十九、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文件,实行前置协商、审核制度。文稿起草部门要事先对文件涉及部门进行意见征求,经协商一致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请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上会意见报市长确定。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列会。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原则通过后的文件,起草部门要按照会议讨论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发文。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除出席省及省政府各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安排主持单位工作的负责人代为参加。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市长列席会议的,由市长确定。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分管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四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以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为主,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一般提要求的会议。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四十六、严格会议会风和会议纪律。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级、各部门领导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参加,除参加上级会议和身体原因外,一律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情况,经主持会议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的不得无故缺席,更不能擅自指派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按要求的时间签字报到、对号入座,不能迟到、早退;穿着要整洁,严格按要求着装;会议期间,不能开手机,不能随意走动和出入会场,不能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要妥善保管会议文件,不能丢失、遗落,需要收回的要严格按要求及时退回;对涉密会议,必须自觉地、不折不扣地落实保密措施,严守会议秘密,严禁发生失泄密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十八、凡送达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指定科室进行接收和发送,其他科室或领导不单独受理文件;公文传批完毕后,一律交回市政府办公室指定科室处理。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规范格式报送的公文,有关领导及相关科室不予受理或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九、国家、省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报秘书长批示后呈报相关领导批示,涉及多位领导的,一般按照领导职务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传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秘书长批示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初审报市政府秘书长批示后,报有关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报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可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发。

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在相关领导签发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外出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批,同时向市委办公室进行报备。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减轻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主要负责同志出访须报市委批准。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六十六、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原《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衡政〔2013〕4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西城区22条道路及广场命名、更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