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洛政〔201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品牌优先、质量优先、特色优先、公开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六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当具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学历教育学校在校生数要达到1200人以上。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等配套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万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4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等依法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证。

第三章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设置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教育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

第十五条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且行为规范,遵章守纪,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和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的教学、生活区,能满足教学需要,场地稳定,布局合理,安全卫生,周围环境好。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具有200人以上规模的办学能力。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要制定详尽的办学章程,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承诺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且分工明确。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校长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函授教育的校长必须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非国家单位现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须有6间以上教室,其他教学必备设施齐全。

第二十二条要有与所开专业课相适应的实验设备,实习场地。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应有30台以上适用教学的电脑和配套机房,外语专业应有50座以上的语音室1间。

第二十三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须有适应其活动的场地和器材。其他培训学校应有学生活动的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有满足教学的专业课教师。专业课教师至少有5名以上专任教师(任课在8节/周以上为专任教师),专任教师本科学历须达到60%以上。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专业的设置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和出纳分设,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会计证、中专以上财务及相关专业毕业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鼓励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按照设置标准积极探索集团化、股份制、校企结合等多元化办学模式,支持公办学校吸收社会资本或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引企入校。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贫困地区设置的学历教育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对暂不具备设置标准的学历教育职业学校,可有3年筹建期。筹建期满,经评估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撤销其学校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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