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70号)精神,按照“依法合规、利于监管、方便企业、保障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现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直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安监局:依据国务院令第591号,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依据《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的项目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资质认定、年度核查、装卸作业审批及现场监管;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在当地政府指导下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荆州海事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负责辖区水域船舶污染防治以及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水上消防支队:依据《消防法》、《关于对港口消防安全监管主体的答复意见》等法律法规,负责长江荆州段(不含洪湖、监利白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趸船、港口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消防法》,负责港口消防应急救援工作。

(六)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负责港口规划、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营运企业环保监管工作。

(七)市质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港口压力容器(贮罐、罐车)、压力管道(输油、输气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安装监检、定期检验、设备办理使用登记以及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工作。

(八)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荆州港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负责审查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用地定额标准。

(九)市工商局:依据《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为持有前置许可的经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

(十)荆州航道管理处:依据《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码头及相关项目建设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

(十一)市河道管理局:在规划港区内的河道滩涂地建设港口设施、堆场和其他生产、经营性固定建筑设施,应征询市港航管理部门意见。

(十二)市住建委:依据《荆州港总体规划》,水厂选址审批应符合安全环保间距要求。

二、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

(二)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的违规建设、违规经营行为。

(三)建立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四)开展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增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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