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武政办〔2015〕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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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自觉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提高法治素养,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作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确把握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提升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及推进政府其他工作的能力,加快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步伐。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应当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学法内容与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确保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经常性。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季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安排1次会前学法活动,会前学法可结合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涉及的重要议题,安排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授课人讲授内容以主要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理论与实践为主;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通过举办专题辅导报告或者专题法律讲座等形式,邀请司法机关负责人、知名法律专家、学者主讲。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在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的同时,还可结合工作职责,自学相关法律与实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内容为: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等部门法的立法基础理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新颁布实施或者修改实施的与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廉政及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
(六)其他需要学习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主持。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1篇以上学法体会或者法治政府建设调研文章。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应当制订年度计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具体做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选聘授课(讲座)专家,并根据需要提供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读本和学习资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学法活动的会务安排工作。
凡国家、省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及时邀请专家进行辅导解读。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做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记录,保证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第八条将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学法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本部门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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