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武政办〔2015〕57号
颁布日期:2015-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武政办〔2015〕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拟订的《武汉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4日

武汉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鄂政办发〔2014〕6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为核心,以促进公平为价值取向,按照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加快发展我市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健全我市特殊教育体系,帮助残疾学生全面发展和更好地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学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完善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底,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区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二)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区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构建以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共同参与的随班就读区域管理体系。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和建设,使校舍场地面积和功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学生生活、学习和康复需要,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组织开展送教上门试点工作。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学校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部(班)。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课程。

(四)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市属高等院校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并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设置相关专业。各区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便利,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五)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4年开始,我市各学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8000元执行,并根据以后年度的财力增长状况逐年提高。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

市、区财政部门每年从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福利彩票公益金要继续对特殊教育给予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家庭的儿童,给予政府助学金资助。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两免一补”补助水平。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对在公办高中段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免除学费,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等助学政策。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减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

(六)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加快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化进程,依托武汉教育云,采取购买、自主研发、合作开发等形式建立适合特殊教育的共享资源库。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七)保障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充分考虑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承担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任务重等特点以及新形势下对特殊教育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合理确定并保障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

(八)切实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特殊教育岗位补助津贴得到落实,不断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环境,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在编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有本人基本工资提高10%的中小学基本工资标准和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殊教育津贴。绩效工资的人均水平可按照高于当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的15%确定并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对送教上门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试点的相关医务人员,要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提供相应的工作和交通补贴。在推荐有突出贡献专家时,要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九)完善特殊教育教师管理。执行国家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执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制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等的岗位条件。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范畴。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班)任教满25年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在岗教师,无相应空岗的,可通过特设岗位设置聘任。制定特殊教育教师准入标准,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设置和专项公开招聘工作,探索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教师补充机制。

(十)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市属高等院校在师范类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专业学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等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将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和承担随班(园)就读工作的教师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建立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引进渠道和机制,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任教。重点抓好骨干教师和管理队伍培养和培训,强化特殊教育教职工岗前和职后培训,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市、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依托现有教科研机构配备1~2名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科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大力开展特殊教育艺术教育研究与实践,保持并不断巩固在全国的领先地位。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

(十一)加强课程教材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开发校本教材及地方课程,注重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十二)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的残疾情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加强个别化教育与康复训练,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积极推进艺术教育,大面积转化特殊教育艺术教育科研成果,不断提升残疾学生艺术素质。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强化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建好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实验,运用教育与医学等多种手段,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制度,促进融合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切实担负起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要把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领导,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保证特殊教育经费的落实,确保特殊教育经费随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二)建立工作机制。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市、区教育、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与社会团体参加的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统筹和规划实施工作,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深化特殊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编制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贯彻落实和必要的修订完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发展特殊教育工作放在突出地位,在规划建设中积极支持和帮助特殊教育发展。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合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的经费投入政策,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加强对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家庭困难残疾学生帮扶政策,做好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贫困残疾家庭学生的救助、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登记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安置工作,在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特殊教育津贴、绩效工资等方面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残联做好0—6周岁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工作,指导做好残疾儿童早期治疗和康复工作,组织力量为特殊教育机构提供康复服务。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少年资料库,与相关部门一起指导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特殊教育毕业生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工作。

(三)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特殊教育发展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各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氛围。加大对发展特殊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附件:

ggl201557.pdf

http://www.wh.gov.cn/u/cms/whcms/201505/06115232zpdj.pdf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奶牛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西城区22条道路及广场命名、更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