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文号:娄政发〔2009〕19号
颁布日期:2009-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娄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卫科教发〔2003〕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基层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强化政府对基层卫生队伍的宏观管理,制定并完善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建立一套适合我市实际的人才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发挥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加快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改善人才结构,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相适应的卫生队伍。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疗技术人员要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8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到2015年,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人员中有50%达到专科以上学历,乡村医生有20%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并做到专业结构合理,形成良性的补充机制。

二、进一步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

3、切实落实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待遇。对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现行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1个工资级别;连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超过8年的卫生技术人员,该项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享受浮动工资人员正常升级不受影响。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享受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相应待遇。

4、鼓励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普通全日制医、药、护、技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报到之日起享受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转正定级时向上浮动1个工资级别。对到边远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除享受上述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外,可向上浮动2个工资级别。从2009年起,本市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招考卫生技术人员时,对符合条件,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适当降分录取。

5、落实院长(主任)待遇。农村乡(镇)卫生院院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院长(主任)的工资待遇可实行绩效工资制,但最高工资必须控制在本单位职工收入均值的3倍以内。对连续担任5年以上院长(主任),获得市级优秀院长(主任)称号的,可由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可由县级政府给予1万元的奖励。

6、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劳务报酬。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湘财社〔2008〕6号),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落实好县级财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各相关工作部门要扎实做好考核等工作,确保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按时、有序、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大基层卫生人才的培养力度

7、加大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娄底卫校升专步伐,积极探索为基层培养高等医学类专科人才的新路子。要增强专业适应性,强化技能培养,确保毕业生能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

8、努力为基层培养卫生适用人才。娄底卫校要根据基层需要,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在面向基层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服务方面探索经验。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定向招收的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适当减免学费。

9、鼓励在职基层卫生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在职卫生人员参加函授或脱产学历教育和临床进修,并保证其学习、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要利用订立合同等形式,确保其学习成果能为单位所用。经所在单位批准,脱产学习期间的学费,在回单位工作后逐年予以补助,5年内全部补助到位。

10、加强在职非学历医学教育。健全基层卫生人员在职培训制度,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每5年轮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乡村医生每年接受1次集中培训,每次不少于5天。培训内容以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全科医学、中医药学知识与技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等为主。对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基层卫生人员免费培训任务,各单位必须确保完成,并按相关政策保证参加培训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参加培训人员享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评先、技术职务晋升、

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11、建立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开展对口技术支援工作。市、县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综合性医疗机构是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基地,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要对口支援1个乡(镇)卫生院和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其在人才、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将闲置可用的医疗设备免费配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长期派出技术人员到基层指导和开展临床医疗工作,帮助基层卫生单位提高诊疗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2、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基层卫生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定期对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

13、落实培训经费。财政部门适当予以安排培训经费,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技术人员培训,并实行专款专用。

14、严格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或不符合执业资格要求的人员占用卫生技术岗位,逐步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对占用卫生技术岗位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和不符合执业资格要求的人员,要进行清退或转岗分流。从2009年起,新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除护理人员学历可放宽到中专外,其余人员必须具有医药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新进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凡进必考政策。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在确定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时,要优先考虑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

15、要注重建立基层卫生人才信息网络。加强农村与城市卫生人才市场、大型综合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的密切联系,逐步建立起基层卫生人才信息库。

16、切实加强基层卫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职医务人员岗前培训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7〕59号)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岗前培训管理办法,引导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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