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文号:潭政发〔2009〕13号
颁布日期:2009-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潭政发〔2009〕13号

为加快“两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我市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全省水平,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有效解决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抓好节地挖潜工作,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每年提高5%,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0%、5%,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综合评价位次在省内领先。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三)强化规划的科学引导。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产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四)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完善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含出让计划、划拨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特别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分配办法,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相挂钩政策。对没有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城市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须经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和供地手续。

(五)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列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建设项目,市、县国土资源、投资管理、环保、规划、建设、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必须严格审查,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工业项目应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的用地,特别是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的高附加值工业项目的用地。

三、完善供地政策,严格供地审批

(六)完善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各类建设项目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和编制出让方案以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理规划许可时,都应严格按规定的用地控制指标使用土地。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核减土地面积的要核减,该退还土地的要退还。

1.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和湘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园区内生产性项目用地不得低于园区规划面积的60%。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得超过20%。

2.完善和提高商服、住宅用地标准。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比重,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等紧凑型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城镇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要尽量提高建筑容积率。

3.合理控制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保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积。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和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十二类、第十三类规定的标准执行。

4.严格执行新建农村居民点用地限额标准。要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组团形式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建设,积极实施集中建造联排或多层公寓房。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应推行集中楼房式建设,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建设的村(居)民住宅其控制指标应符合有关村(居)民建房管理的规定。

(七)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宗地规模和建设周期

1.建设项目的土地和房产登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宗地面积控制在100亩左右,其他用地根据实际投资额和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对面积在3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价款全部交清的前提下分组团竣工后可凭验收资料进行土地和房产分割登记;面积在30亩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后办理土地变更和房产登记手续。

2.建设项目的开工期限。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划拨决定书中须严格约定或规定用地单位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破土开槽动工且开始不间断施工为准,下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应在交地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建设;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在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的竣工期限。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划拨决定书中还须严格约定或规定用地单位自开工之日起,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24个月;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36个月;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竣工期限为48个月;超高层或特殊建筑结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期限为60个月。

(八)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厂房建设规划,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步伐,鼓励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3层(含)以上标准厂房的,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建筑容积率超过1.2的按1.2评估核算地价。

(九)积极推进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非政府投资的科研机构用地、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都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或设置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出让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严禁以财政补贴、土地出让价款减免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扩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积极探索有偿使用的途径和办法。

(十)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为督促用地单位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划拨决定的要求,试行收取履约保证金。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土地划拨时,在收取划拨价款(土地报批税费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同时,可以向土地使用者一并收取相当于划拨价款10%以下的履约保证金;出让土地签订合同时,竞买保证金的80%转作出让价款、20%转作履约保证金。用地单位因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条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未违反约定条款的,履约保证金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复核验收后予以退还。

(十一)实行土地“净地”出让制度。各拟用地单位在申请办理出让方案报批时,应完成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特殊情况确需提前供地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由拆迁人作出完成拆迁安置时限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书面承诺后方可办理。宗地出让方案报批时,必须具备规划部门提供的控制性规划条件,有条件的要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废止“三原一无”规划要求。

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要加大征地迁迁工作力度,尽快做好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工作。要研究政策措施,加大旧城改造力度。要适当控制政府储备土地的储备规模。对供而未用的建设用地,要及时调整用地项目。要建立和实行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各县(市)前3个年度的土地供应率应分别达到90%、80%和50%,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分。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按未供和未用面积扣减下一年用地指标,调整给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先进单位。

(十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经济、后行政、再法律”的手段逐步推进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对闲置1年(含)以上、2年以下的土地按规定征收闲置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除外)。在计征闲置费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采用“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购、收回后重新出让)、储备、复耕退地”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者如无力继续开发建设,并经申请批准退地后,不再征收闲置费,并给予其补偿(补偿数额不低于已缴土地出让价款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和)。

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原则上都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还土地的,可给予其补偿(补偿数额为原支付的地价款扣除应交的闲置费);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开发使用的,除征收土地闲置费外,应补交增值地价。

如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落实处置方案或不交还土地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各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及其他园区的闲置土地消化使用之前原则上不予受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十四)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退地机制。对尚未构成闲置、用地单位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又需变现的项目土地,可以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补偿数额为原土地出让价款加银行贷款同期利息)后予以退地,退地时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按即时重置价格补偿。对可单独开发利用的用地单位内部空闲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可通过协商要求用地单位退出该部分土地,对该部分土地可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对因遇城市规划调整应终止项目、经协商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属各园区的工业用地,由所在园区负责退地补偿并调整给新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相关手续,也可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给新的项目,或由原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给新项目业主。

(十五)鼓励企业挖潜节地。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地。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综合报建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六)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受让者利用已取得的土地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不计建筑规模,办理出让时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广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实施大开挖建设地下建(构)筑物的,可暂按该地块评估价格的50%确定出让价格。

(十七)鼓励整合农村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整合现有村庄建设用地。对于经批准利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不收取耕地占用税。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要充分利用村内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村内有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可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设立专项奖励或补助基金给予奖励,并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试点工作,继续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力度,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步伐。

五、强化批后监管,完善考核机制

(十八)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市、县(市)都应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批后监管具体办法,确定批后监管协调机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用地复核,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复核验收时发现未达到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能退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不能退地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限期追加投资。未通过竣工复核验收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验收、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不得颁发相关证书。

(十九)开展年度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从2009年起,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5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在每年第二季度对各县(市)政府和各类产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上一年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分区域建设用地、房地产用地和开发园区用地三个方面,考核内容包括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利用强度等。考核结果纳入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用地指标分解的重要依据。

六、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部门配合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地委),作为土地管理协调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政策意见,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土地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和建议、批后监管措施,具体组织实施批后监管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研究制定具体奖惩办法。各县(市)、高新区及湘潭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要尽快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共同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相关的审批和监管职责,联动把关,积极参与各项批后监管工作,切实提高我市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市人民政府将对共同责任履行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我市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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