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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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保护家禽养殖者利益,稳定家禽生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3〕68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政府适当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措施,扎实做好动物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并督促家禽规模养殖场及时强化生物安全措施,严格落实封闭管理制度,加强散养家禽管理,阻止飞鸟野禽与家禽接触,切断疫病传播途径。认真做好家禽养殖场地、畜禽圈舍、运输车辆等消毒灭源工作,建立定期消毒制度,有效杀灭各类病原微生物。全面加大家禽产地检疫与监督力度,严禁经检疫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家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切实做好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坚决制止乱抛乱弃现象。强化疫情监测,一旦检测出并确认有H7N9禽流感呈阳性的家禽,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迅速做好扑杀处理等工作。对H7N9禽流感因阳性或疑似阳性扑杀禽类动物的,参照H5N1禽流感扑杀补贴标准予以补助。
二、突出扶持重点,促进家禽规模养殖稳定发展。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种禽企业、家禽规模养殖场、收储活禽的屠宰加工企业以及禽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对持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给予一次性适当补贴,以稳定种禽企业和种禽数量,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强化对家禽规模养殖场的保护,对市级(含市级)以上禽类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家禽业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效手段,增加我市活禽加工收储。凡与家禽养殖农户签订了收购合同的禽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按合同价及时收购。各地要主动做好养殖场(户)与家禽屠宰加工企业的产销对接工作,扩大加工收储家禽及其产品,尽量减少出栏活禽积压。积极帮助家禽屠宰加工企业收购检疫合格的活禽,进行屠宰、冷冻、储藏,增加禽类产品的收储。同时,鼓励和动员其他有加工收储能力的企业和单位,利用闲置冷库资源,增加冷库容量,积极收储禽类产品。市财政对市级(含市级)以上禽类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四、减免有关税费,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对禽类养殖、禽蛋初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企业所得税及2013年度车船税。从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1日,减免家禽产地检疫及屠宰检疫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应依照随到随办、特事特办、快速便捷的原则加以审批,并给予减免税照顾。畜禽养殖农户销售自产的畜禽免征增值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含冷库、定点屠宰场),收购农业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的初级畜禽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从事畜禽饲养的,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可免征增值税。
五、加大信贷支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银信部门要加大对种禽企业、规模养殖企业、加工冷储企业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散养农户的小额贷款支持,保护其正常生产和扩大生产能力;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金融机构按照规定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因禽流感疫情影响的受损企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重组债务、贷款展期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六、强化舆论引导,开展安全消费宣传。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严谨、科学地开展对H7N9禽流感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消除恐慌心理,尽快恢复消费信心,引导消费者放心食用经检验合格的禽类产品,促进禽类产品正常市场流通。
七、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H7N9禽流感对我市家禽业的严重影响,加强对支持家禽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及时处理和解决好禽流感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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