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整治永定区和武陵源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通告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整治永定区和武陵源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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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整治永定区和武陵源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通告
张政通〔2013〕18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严厉整治永定区和武陵源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规定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凡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均属违法用地。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从事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由两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违法建成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两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分期分批拆除整改到位。
四、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队伍及施工员不得为违法建设施工;设计部门及设计人员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服务;建材公司、运输公司及车主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建筑材料、半成品和运输建筑材料。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施工单位及个人、规划设计部门及个人、建材公司和运输公司及车主予以记录,并依法对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五、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税务、工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消防、烟草、卫生、旅游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房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产权证书;金融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资金信用贷款,有关融资机构、社会游资及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凡已经批准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六、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违法建设经营场所用公款消费、个人消费及举行公务活动;旅游服务机构不得将违法建设经营场所作为旅游定点消费单位。凡在违法建设经营场所消费的发票,单位不得报销,国库支付部门不得支付。凡到违法建设经营场所驾驶公车消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公开曝光,并给予处理;凡旅行社安排游客团队到违法建设经营场所消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由两区人民政府、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进行清查,每季度公布一次。
七、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有义务举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电话:市治违办:12345、8389991,永定区:8596316、8223511,武陵源区:5629001,张家界经济开发区:8590661,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571233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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