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4〕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张家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地名基本信息,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4〕2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地名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完善地名档案,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其他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名不副实及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建立、完善各级地名区划数据库,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提高地名区划管理水平和公众服务水平。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完善地名档案,实现地名档案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张家界市所辖行政区划范围。
三、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地名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和督促、监理、检查、验收等。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制定全市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组织部署全市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地名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跨市、跨县(区)重要地名的表述、命名、更名等事项;承办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省地名普查办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市地名普查办职责
负责制定全市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组织全市地名普查宣传;负责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地名普查的市级会议组织,市县二级业务培训、质量监理、检查指导,县(区)普查成果验收;负责市级地名普查和地名区划管理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区)建设、完善地名普查和地名区划管理数据库;负责将全市地名普查成果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负责地名普查市级建档工作;编制全市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名录;组织编纂、出版全市标准地名图、录、典、志,以及全市少数民族语地名录、志;承担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省地名普查办和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全市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实性。其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履行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委(市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县(区)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张家界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五、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地名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从2014年11月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各县(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各县(区)同时开展地名普查,完成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具体计划由各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鼓励各地积极主动创造条件,边普查,边调研需求,边开发应用。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培训人员。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培训县(区)地名普查人员。县(区)地名普查办负责培训乡(镇、街道)地名普查人员。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地名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各种与地名有关的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勘察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等相关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必须命名;一地多名的须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多地重名的须分别命名;名不副实,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的,须清理整顿。根据《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区)民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留管理空白。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根据《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尚未将门牌号码管辖归口到民政部门的地方,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本次地名普查第一阶段理顺门牌号码管辖关系。
(七)建立数据库。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将地名信息逐条录入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全市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十)成果审定。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市性地名图、录、典、志和少数民族语地名录、志等出版物。县(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广泛宣传地名普查工作,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政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在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附件:张家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张家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向佐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毛志刚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吴广生张家界军分区副司令员
陈朝裕市发改委副主任
侯泽勇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立新市民委(市宗教局)副主任(副局长)
黄翔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煜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连福市财政局副局长
谢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高宏标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圣市水利局副局长
邓民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张赟市卫生局副局长
莫飞云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
吴海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万鋆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谭国荣市林业局副局长
邓少斌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耀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向凤毛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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