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白政发〔200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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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政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8〕4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一)接收安置对象。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2008年冬季退役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退出现役时间为12月1日,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另行通知。义务兵接收报到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0日;转业士官接收报到截止时间为4月30日。逾期不报到者,不列入当年安置计划。2009年7月30日前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就业资格,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安排工作,本人档案移交劳动部门托管或本人档案自行保管。
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要求于2009年8月底前全部安置完毕。
二、接收安置工作政策要求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矛盾仍比较突出,各级政府和有接收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文件要求,做好接收安置,保证按时上岗,确保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坚持依法安置,强化政府指令性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力度。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是一项政治任务。指令性分配是《兵役法》对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规定的一条基本法律依据。要按照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方法,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单位,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办非公有制企业全部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今年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比例,企业单位按职工人数的1%分配,企业一次性接收安置完毕;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受编制零增长政策的影响,按职工人数的0.5%比例下达计划指标,政府将在计划指标内核定测算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名额。核定名额后,如系统退役士兵子女多于核定额度的,由系统负责组织考试择优录用。如系统中有非事业单位的,考试录用剩余人员由系统内安置完毕;系统中全部是事业单位的,考试录用剩余人员由市政府安置办公室另行安置。凡需考试的系统,务必在2009年7月10日前完成。对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企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就业;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提高接收安置比例;政府公益岗位(含上年结转)要优先保证退役士兵安置。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单位,要自觉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要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因此,市政府要求在政府召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后,有接收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要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到政府安置部门将士兵档案接收完毕。对未按时限要求接收士兵档案的,由政府安置部门和督查部门强制送达。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2008〕27号文件和吉政发〔2008〕43号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否则,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二)落实优惠政策,拓宽安置领域,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要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服务,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拓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领域。安置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当年退役士兵状况、用人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用工需求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安置计划。对极少数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所承担的安置任务,经报请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市直接收单位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3.5万元,中、省直单位,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缴纳有偿转移金4.5万元。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支付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经费。各地要通过多种办法,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重点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鼓励自主择业,城镇退役士兵在指令性计划外自己找到工作岗位的,安置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在统计口径上,计入自谋职业人数。同时,鼓励劳务输出,域外安置。
对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下达计划指标的中、省直系统,安置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因中、省直系统由省统一下达安置计划指标,其系统退役子女均与安置部门签定等待安置工作协议书。对不签订该协议书的退役子女,由市政府安置部门按安置时限规定进行统分。
(三)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保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等办法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保障安置工作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提高保障能力,杜绝因安置经费不足影响当年安置任务的完成。市本级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服役2年的补助金为1.2万元;服役满一期的士官1.3万元;服役满二期的士官1.4万元;服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1.6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的标准。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第56条第3款“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精神,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每月计发生活补助费的时间、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待安置期间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法》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加大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帮助他们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在全市范围开展“暖兵助业工程”,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要将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网络信息,就业指导服务。劳动部门的小额扶持贷款优先优惠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
农村退役士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种植、养殖业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适当给予扶助。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依法规范安置工作。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退伍女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要切实得到优先照顾安置。
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下列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安置办不负责分配工作:1.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安置证》,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2.档案缺件,没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的;3.非农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易地入伍的;4.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5.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6.未经省安置办审批的转业士官;7.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8.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9.在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的;10.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11.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12.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六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不允许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3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六)实行《退役士兵档案送达信》制度,确保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的完成。
实行《退役士兵档案送达信》制度,是对按安置时限要求或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档案的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直接将档案送达的具有强制性的安置办法,目的是严肃安置工作纪律,维护政府指令性计划的权威性。自政府安置工作会议结束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各有接收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要主动到安置部门提取士兵档案。对逾期不接收或拒收退役士兵档案的用人单位,各级政府安置部门组织专人到用人单位送达档案,无论接收单位是否签收,均视为接收。档案送达后,用人单位要妥善保管,出现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并由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安置上岗。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被政府安置完毕。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比标准,实行一票否决。要加大依法安置力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发〔2005〕23号文件、国发〔2008〕27号文件和吉政发〔2008〕43号文件,保证退役士兵及时上岗。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拒绝接收、变向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各级安置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市安置办公室举报电话:3223928、3237399。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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