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四平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四平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四平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13年四平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
2013年四平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13年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原则,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自然灾害预防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对风灾、雪灾、沙尘暴、雾霾等气象灾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健全地震监测台网,加大监测密度,定期开展震情会商,搞好震害防御工作。
(三)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扩大信息覆盖范围,提高预报精度。
(四)完善防汛抗旱一体化监测预警,提高监测装备水平。
(五)健全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体系,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控网络,提高监测自动化水平。
二、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六)加强对火灾、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七)加强对公路、铁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八)加强对工矿、商贸企业、建筑工程、建筑物、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九)加强对机关、团体、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十一)加强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排查、整改和防范工作。
(十二)加强对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三、加强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
(十三)加强重点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防止传染疫情对公众健康带来损害。
(十四)完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县(市)、区疫情报告制度,防止重大动物疫情流行。
(十五)完善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加强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建立食品药品预警、应急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做好社会安全的分析研判
(十六)利用网络信息安全监控平台、基层信息员等渠道,对人员密集的重要公共场所进行监测。
(十七)深入细致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及时做好群体性上访的预警和处置,排除各种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十八)完善多方多元情报信息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
(十九)加强粮油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监测,有效应对市场异常波动。
(二十)重大节庆活动、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主办方要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拥堵踩踏等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演练
(二十一)各级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部门都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6月末前,全市上下建立一套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十二)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各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开展地震救援、公安消防、森林草原防火、矿山救护、卫生防疫、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项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
(二十三)各部门、各开发区年内至少开展1次专项演练。县(市)区年内至少组织开展2次综合性应急演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和单位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实际情况,要组织开展以救生避险为主的应急预案演练。
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十四)以公安、消防、武警等专业应急力量为主,打造一支“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二十五)以行业部门为主,加强防汛抢险、地质灾害、森林消防、医疗卫生专家、食品安全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电力、电信、交通、供水、供气等重点行业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
(二十六)设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建立数据库,形成覆盖各门类、各专业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体系。
(二十七)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形式多样的青年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二十八)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应急管理人员每年轮训1遍。
(二十九)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完善应急指挥视频系统,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全民的应急意识。
七、完善应急工作领导与指挥体系
(三十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急管理实行“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十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建立各方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应急指挥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
八、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三十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三十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按规定向上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和局面。
九、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
(三十五)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主任、应急办专职副主任,以及所属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报市应急办。
(三十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是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书面报告不得晚于2小时,并做好续报,跟踪报告。
(三十七)重要会议、会事以及在防汛期、森林防火期、特殊敏感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应急办现场督查和电话抽查应急信息报送情况,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重大情况或传达领导及上级机关批示指示不及时、跟踪协调落实不到位,造成影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加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十九)各级应急办要进一步细化应急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完善考核的方式,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水平。
(四十)对应急管理工作不重视,不服从指挥调度,贻误最佳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按规定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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