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苏府办〔2010〕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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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1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和《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苏府〔2009〕164号)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契机,推动市民创业,强化创业指导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实现创业富民的目标,特设立“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
第二条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
第三条创业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等;每年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推动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安排。
第四条市本级创业资金在原有1000万元资金规模的基础上,从2010年度开始,可从当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安排引导性资金500万元。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资金规模在2010年分别达到400万元。
第二章创业资金使用
第五条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开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促进项目推介;讲究效益:帮助开业登记,鼓励吸纳人员,促进税收增加;配套使用:建立专项资金,完成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度。
第六条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
(一)开发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通过项目推介、购买社会服务(如由创业电子杂志采集项目)等形式,向市民推荐创业项目。各区年开发推荐项目不少于20个,成功转换率不低于20%,可使用创业引导资金,对经评估后发布的创业项目,按照实际发布数,给予每个200元一次性奖励;对一年内成功转换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项目成功转化的标准是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使用人员3人及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二)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适合市民创业的经营场地;各区、街道或乡镇根据实际可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地基地和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创业孵化实体基地的建立,可采用自建或改建、利用或吸引社会现有资源投资等各种形式。对自建或改建社会现有资源的创业孵化实体基地,且安排当地创业人员达40%及以上的,本创业资金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根据该基地对本地创业人员减免租金部分予以补贴;区创业资金均予以配套。
对利用或吸引社会资源投资的创业孵化实体基地,且安排本地创业人员达40%及以上的,本创业资金按照实际返还给创业人员或者租房协议明确的补贴数额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通过考核评估等方式,以资金奖励形式给予引导扶持。区创业资金予以配套。
对街道、乡镇根据实际建立一批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用于安排无法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经认定后可以提供适当的租金补贴等扶持措施。
以上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后,因经营发生困难确实需要调整的,可以与街道协商后退租,但不得转租。
(三)对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本创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考核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1.开展融资服务。扩大基金容量,各区建立不少于10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然后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疏通渠道,减少环节,及时评估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申请贷款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投诉率小于3%。
2.帮助开业登记。各区年新增开业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以往基础上,2010年开始每年新增600户以上,年均每户吸纳人员不少于3人;开户后依法纳税。
3.加强跟踪扶持。跟踪了解创业者自办实体和企业经营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建立服务台账;总结宣传创业典型,市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100个,各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20个。
第三章配套资金
第七条市、区级创业资金依据街道或乡镇出资按照三三制原则配套使用(村级集体经济出资的,视同街道或乡镇出资),即街道或乡镇资金到位后,市、区级创业资金原则上分别按街道或乡镇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市创业资金须在街道出资和区级创业资金到位后下拨。
第八条区级配套资金未达街道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区级配套资金实际发生数配套;区级配套资金超过街道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街道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
第九条区级财政直接出资的,市级创业资金按照其出资的二分之一配套,但最多不超过50万。
第十条区级创业资金须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并经评估符合条件。
第四章创业工作评估
第十一条对各区创业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见附件1)操作。
第十二条创业工作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创业专家人员负责,评估时间为次年一季度。
第十三条对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基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新增登记开业的有关条款设为必要指标,其中有一条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励;对总分低于60分的,也不予奖励。
第五章资金运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资金申报时,须填写《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评估的,市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创业资金的使用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等市场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和吴中区、相中区、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市民”,主要指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及优扶对象。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54号)同时作废。
附件:1.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
2.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
附件1
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
市区考评日期:年月日
评估项目序号评估标准分值打分标准得分
一、开发创业项目
(20分)1各区年开发推荐创业项目不少于20个10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2成功转换率不低于20%5每低1个百分点扣0.25分
3建立项目手册5不建项目手册不得分
二、建立创业
孵化基地
(25分)4各区街道、乡镇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或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10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5孵化基地规模:楼宇型孵化基地不小于300平米、门面型孵化基地不少于10个门面、市场型孵化基地不小于1000平米15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三、开展融资服务(20分)6各区建立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注入市级担保基金10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7评估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办理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5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8有效投拆率小于3%5有效投诉率大于3%不得分
四、帮助开业登记
(20分)9各区当年新增开业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少于600个10达不要求的不得分
10年均每户吸纳人员不少于3人10每户吸纳人员少于3人扣分
五、开展跟踪服务
(15分)11建立创业服务工作台账7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12各区每年培育、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20个8每少一个典型扣0.4分
说明:1、上述评估内容,1、4、6、9条为必备条件,其中有一条不达标“实行一票否决”;2、总分低过60分的,不给予引导性资金。
附件2
苏州市区市民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
年月日
申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联系
地址联系
电话
工
作
开
展
情
况开发创业项目(个)成功转换率(%)
建立创业
孵化基地1.实体基地
楼宇型
(平米)门面型
(个)市场型
(平米)其他
2.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
建立创业
担保基金
(万元)评估贷款申请人项目(个)有效投诉率
(%)
当年新增开业登记企业(个体户)(个)新创造就业岗位(个)
年宣传创业典型(个)
区实际使用资金(万元)年度考核情况(得分)
申请创业引导性资金(万元)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意见
年月日区财政局评估意见
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意见
年月日市财政局评估意见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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