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16〕9号
颁布日期:2016-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哈大客专)于2012年底正式投入运营,动车组列车开行时速300公里/小时,属于高速铁路。哈大客专在大连市境内途经甘井子区、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共5个区(市),运营里程142.3公里。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要求,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并埋设铁路安全保护区标志。为确保哈大客专运营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杜绝违法进入铁路线路等不安全行为,现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安全规定摘要通告如下:

第一条(摘自《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

第二条(摘自《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条(摘自《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四条(摘自《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第五条(摘自《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六条有关铁路安全保护区设立及其他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事项参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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