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文号:营政发〔2012〕14号
颁布日期:2012-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帮助小微型企业克服当前生产经营所遇到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设立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市每年安排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中小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市场开拓等支持企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二)设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市安排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万元,实行滚动管理。当年用于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支出部分,由次年财政预算安排补齐。

(三)设立创业种子基金。全市安排创业种子基金500万元。并争取省配套资金支持。

(四)提高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除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上述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资金来源按照税收分享比例由市与市(县)区、园区分别承担。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六)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型企业信贷的投放规模,确保中小微型企业年新增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市级城市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用于中小微型企业超过70%的(其中用于小微型企业超过50%),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从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需求特点的融资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

(八)加快发展小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组建,促进小型银行机构的快速发展。继续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实现对各市(县)区和产业集群的全覆盖。积极引进域外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九)对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及存贷比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适当减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存贷比考核的压力。

(十)支持小微型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推动优良小微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完善小微型企业上市扶持引导机制。帮助小微型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形式融资。

(十一)降低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现象,包括禁止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十二)加强小微型企业进出口业务的金融服务,对小微型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优惠政策。

(十三)加强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各方面兴办中小微型担保机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入股,壮大担保机构规模。对新开办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中小微型企业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对年终保贷余额2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从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列支)。

鼓励现有机构增资扩股,不断提高承保能力;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逐步扩大合作范围,不断提高担保放大倍数。

三、切实减轻税费负担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

(十五)贯彻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限。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十七)贯彻国家免征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坚持取缔市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落实出口企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降低小微型企业出口贸易成本。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微型企业组织项目参加境外展览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市场考察等给予扶持。

(二十)改善和加强对中小微型出口企业的服务。加强中小微型企业进出口业务的金融服务、技术服务,对中小微型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行保费优惠政策。积极为中小微型企业开拓市场提供信息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倾销反倾销应诉调查,维护中小微型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一)实行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市政府采购办在制定年度采购计划中,制定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五、改善和强化服务

(二十二)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市、市(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围绕融资担保、网络信息、法律维权、咨询策划、创业辅导和综合培训、会计师事务和人力资源六大服务功能,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的综合服务。

(二十三)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指导和信息咨询等服务。通过举办各类创业辅导班,培养创业者的创业技能,降低中小微型企业创业成本,加速中小微型企业的孵化、培育和成长。

(二十四)以中小企业园和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为主体,建设覆盖全市的创业辅导(孵化)体系。

(二十五)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推进中小微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成果转化,鼓励中小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中小微型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二十六)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选取一定数量的中小微型企业作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完善发展环境

(二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对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加大宣传、执行力度。

(二十八)加强中小微型企业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小微型企业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跟踪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影响,及时掌握小微型企业要素供给、盈亏状况、停产倒闭等动态变化,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十九)落实市(县)区政府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主体责任。将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年度计划目标分解到各市(县)区,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各市(县)区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制定对市(县)区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三十)增强市(县)区统筹和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能力。依法下放涉企审批权,扩大市(县)区政府行政审批权限;支持市(县)区建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资金,加快建设市(县)区中小微型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十一)完善中小微型企业政策和制度体系。落实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十二)依法保护中小微型企业合法权益。各市(县)区要建立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完善受理举报制度,公开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微型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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