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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巴政办发〔2015〕 61 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5〕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2015]37号)要求,“十二五”时期,各盟市低保保障标准年均增长不低于10%。
目前,我市农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已经达到自治区要求,城镇低保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还低于自治区要求0.5个百分点。按照自治区要求,我市将调整2015年城镇低保标准,确保达到“十二五”时期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0%的目标。经测算,城市低保要在现行保障标准每月461元的基础上,增加9元,达到每月470元(各旗县区提标情况见附表)。新的保障标准从2015年11月起执行。
附件:《2015年全市城镇低保提标情况表》
http://www.bynr.gov.cn/xxgk/zwgkml/mfj/201510/t20151027_134287.html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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