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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巴政办发〔2015〕 53 号 |
|---|---|
| 颁布日期:2015-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5〕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经审查确认、符合公布条件的88个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其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34个;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26个;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28个)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编号予以公布,详见《巴彦淖尔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目录》。
本通知发布后,各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未持《行政执法证》而擅自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2011年市政府下发的《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9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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