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巴政办发〔2015〕 43 号
颁布日期:2015-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5〕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各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一)在201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详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巴政发〔2013〕85号)查询网址http://fzb.bynr.gov.cn/);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应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确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原制定机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四)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宣布失效的,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应当宣布废止或者进行修订。

(六)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应当宣布失效;确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三、清理步骤及清理结果的应用

此次全面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进行清理。以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负责清理。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

(一)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首先由市政府法制办梳理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15年8月1日前交由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逐件进行研究,按照上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的建议,连同《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于8月底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需要修改后重新公布的,由原起草部门或者现执行部门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

(二)各旗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法和步骤办理,于2015年9月底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告及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3)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于8月底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组织实施

(一)此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要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各旗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市政府法制办将根据时限要求,对各部门的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把清理情况作为年底依法行政考评的评分依据之一。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还应负责在本部门设立办公室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本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合署办公单位、挂牌单位、派出机构所发文件的清理工作,做到全面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应及时反馈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李延鑫联系电话:8655761

附件:

1.提请政府修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http://www.bynr.gov.cn/xxgk/zwgkml/gas/201508/t20150806_129400.html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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