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立即整改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立即整改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鄂府发〔2014〕7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严格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行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针对近期国家审计署审计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现就有整改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征收、供应和使用管理

(一)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批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土地规划管理力度,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城市、交通、能源、水利、旅游等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紧紧抓住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产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建设项目和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土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手续。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计划指标分配和组件报批的管理,坚决杜绝建设用地分拆上报审批。对已分拆上报审批的土地,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问题的项目用地,要分类整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按照规定拆除。

(二)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全市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预审、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其它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容积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规定控制指标,并在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用地项目,一律核减用地或不予供地。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对别墅、高尔夫球场等禁止类项目不予审批建设用地。市旗两级发改、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审查项目准入条件,从严控制限制用地类项目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坚决控制高地耗、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项目的用地。

(三)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要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库等途径及时处置,实现土地的充分利用。土地闲置已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增值地价,闲置土地按照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各旗区要立即组织专人排查梳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置闲置土地,该收回的收回,该收取土地闲置费的足额追缴土地闲置费。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通过等价置换、调整规划、改变用途等办法尽快利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强化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1.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一律实行“净地”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最低价标准,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排斥公平竞争。严禁用地人与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以及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用途申请办理出让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对改变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原则上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依法公开出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对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直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切实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缴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作为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予退还定金。已签定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后收回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不得擅自调整规划条件。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旗两级国土部门应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并足额追缴土地出让金;规划部门接到补缴出让金收据和补签出让合同文本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要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实现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过程、出让结果及出让收入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各旗区国土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若无国土资源部配备的统一电子监管号,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规范土地征收管理。

1.全面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各旗区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全区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下称《地价标准》)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地价标准》规定的标准。要确保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牧民个人账户,严禁截留、挪用。拖欠征地和拆迁补偿款、拆迁安置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尽快兑付拖欠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款,近期不能兑付的,要制定明确的给付计划,务于2014年12月底前全部给付到位。要通过实施存量房置换安置等措施,尽快解决拆迁安置问题。今后,凡拆迁安置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征地。

2.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必须在有效范围发布,确保所有被征地农牧民能知晓、看明白。要严格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听证程序,充分尊重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到阳光、公开、透明操作。

3.切实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安置工作。要做好房屋安置、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和就业安置等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问题。规范有序实施土地预征收,不得以实施土地预征收名义囤地、侵害农民权益。对征地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尽可能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加大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力度

(一)严格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下称《通知》)关于“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的有关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针对我市各级各部门普遍存在的土地出让收入未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问题,各级各部门关部门要及时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对土地出让金滞留非税过渡户等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要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二)强化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或返还土地出让金、少征土地金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整改,依法责令相关企业或个人足额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要尽快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对至今仍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依法限期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杜绝以拆迁费、土地新增费抵顶土地出让金行为,存在违规行为的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同时,各级财政、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扎实抓好土地出让金的全程征收管理与监督工作,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规范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各级财政、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该提留的水利、教育等基金要及时足额提留,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未足额提留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整改,严格按规定要求足额提留。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支出土地收入,坚决杜绝挤占、坐支、挪用土地出让金行为。对已被挤占、坐支、挪用的款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尽快追缴归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四)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针对国家审计署专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旗区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同时,各级财政、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修改补充完善原有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全面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要认真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及时上图入库、落实到户,明确保护责任,完善保护标识,强化技术手段,实现全天候监测管理。

(二)扎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耕地补充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完成;对确实无法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它单位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对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且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耕地指标的旗区和单位,除保障性住房、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和审批,同时约谈有关旗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优补优政策,实现“占补平衡”。着力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破解耕地撂荒问题,确保全市612万亩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四)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土地整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要求,严格项目招标、施工、监理和验收管理,严格资金管理,切实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加强领导,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国土部门要履职尽责,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发改、经信、财政、监察、规划、环保、建设、商务、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用地监管、税费征管、政策落实等方面承担各自责任。

(二)抓好整改落实。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行立改、抓好落实,成立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并指派专人负责各项整改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明确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内容、时限、要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于11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针对近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旗区加快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该没收的没收,该追缴的追缴,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扎扎实实抓好整改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用地、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耕地保护等目标纳入市对旗区及经济开发区(园区)的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不到位,违规报批、出让、使用土地,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等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视情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追究责任、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查处土地违规违纪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将违法用地、闲置土地、捂地、圈地的企业和擅自放宽用地条件而提供设计报告的勘察设计单位,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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