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学前教育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通辽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通辽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1〕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内政发〔201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截至2010年底,全市有幼儿园126所,其中公办幼儿园22所,民办幼儿园104所。在22所公办幼儿园中有民族幼儿园7所。

在园幼儿39544人。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39.2%。幼儿教职工总数为1401人,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6.91%。

总体上看,我市学前教育相对基础教育其他领域发展滞后。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严重短缺。在园幼儿39544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39.2%。现有的幼儿园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民族学前教育发展滞后。我市是民族大市,有蒙古族人口148.7万,只有7所公办民族幼儿园。民族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仅为12.33%;幼儿园分布不均衡。在22所独立的公办幼儿园中,苏木镇幼儿园只有1所,其余均建在城市和旗县政府所在地;投入不足,办园条件较差。各地对学前教育投入普遍偏少,“十一五”期间,没有新增公办园,只是改善了现有公办园的办学条件;民办幼儿园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保教水平不高;虽然全市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6.91%,但专业合格率仅为77%。

二、指导思想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把学前教育作为民生工程,纳入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园,优先重点发展民族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学前三年入园率,“十二五”末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位居全区中上水平。

三、发展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为主体、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2011—2013年,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全市规划建设标准公办幼儿园213所。到2013年,实现1苏木镇(含国有农牧林场)建有1所标准公办园,1中心行政嘎查村建有1所标准公办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全市幼儿园布局基本合理。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农村牧区幼儿园办园水平明显提升,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师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以上。

(二)具体目标任务。

—2011年,在70个苏木镇和11个国有农牧场建设81所标准公办幼儿园(其中蒙授32所),全部为新建,实现1苏木镇(含国有农牧场)建有1所标准公办园。同时在通辽市新城区新建1所公办民族幼儿园、1所民办幼儿园。

—2012年,规划建设85所标准公办幼儿园(36所蒙授),其中:新建48所、改扩建37所。

—2013年,规划建设46所标准公办幼儿园(13所蒙授),其中:新建32所、改扩建14所。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机制。

1.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住建委、民政局、公安局、文化局、卫生局、安监局、质监局、民委、物价局、共青团、妇联等16个部门为成员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协调、解决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中的问题。为加大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力度,成立了通辽市学前教育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项工作推进组。各旗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行市级统筹,各旗县市区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在通辽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工协作,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市教育局是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相关政策、标准,对各旗县市区三年行动计划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配套资金;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做好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实施工作。对于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校安工程”优惠政策,并畅通绿色通道。各旗县市区承担学前三年行动计划的主要责任,负责确定本地幼儿园的布局规划、筹措建设经费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加快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在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外来人口变化趋势,科学制定当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重点发展苏木镇、国营农牧林场和中心行政嘎查村公办中心幼儿园。优先重点发展民族学前教育。到2013年,全市蒙古族聚居的旗县政府和苏木镇、中心行政村所在地,都有1所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公办幼儿园。各旗县市区要按照规划加大推进力度,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2.制定鼓励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

(1)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支持个人、街道、嘎查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兴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的地位,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教龄和工龄认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的同等权利。

(3)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设立民办幼儿园专项奖励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限制民办幼儿园的高收费。

3.新建城镇小区和旧区改造应根据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将其作为公共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建成后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4.要合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农村牧区闲置校舍优先用于幼儿园建设。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要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由各旗县市区所辖苏木镇政府自行划拨。

5.努力扩大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资源。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的原则,进行嘎查村幼儿园的建设。人口分散和偏远贫困地区要因地制宜,通过举办幼教点、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多种非正规早期教育形式,形成覆盖苏木镇、嘎查村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要积极建设民族幼儿园,特别要加强农村牧区民族语言授课幼儿园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为民族地区幼儿提供服务。

(三)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经费投入。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所需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各旗县市区负责。市政府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促进地方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旗县市区负责落实本地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所需资金。

(四)落实政策标准,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加强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标准》,明确幼儿园园舍、设施、人员配备、教育教学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等相关规定,为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提供基本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新建幼儿园做好开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师生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公办幼儿园以班为单位,幼儿园要达到“两教一保”,配齐配全保健医、炊事员、保安员等其他教职工。

(2)按照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严格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资格认定标准。

(3)积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各旗县市区从2011年开始,按照所建幼儿园数量,每年有计划地招聘专业幼儿教师。对布局调整后中小学富余教师进行转岗前培训合格后,可充实到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工作。

(4)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要依托通辽职业学院、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旗县进修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院校,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

(5)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及其它待遇要与中小学公办教师一样,列入市及旗县财政统一发放。参照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加大对无证办园的治理。要根据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对符合办园条件的民办园颁发办园许可证,对未达到办园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办园标准的,当地政府在妥善安置幼儿入园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取缔。

(五)强化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1.严格准入制度。到“十二五”末,所有幼儿园必须达到办园许可标准,并获得办园许可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市教育局每三年对市级一类园进行复检、市级二类园以下“以县为主”进行年检的制度。

2.严格控制班额。幼儿园的班容量不得超过12个教学班,公办园班额控制在自治区规定“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的标准范围之内。

3.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通辽市幼儿园常规管理标准及检查评估体系(试行)》分类定级标准,全市所有幼儿园纳入分类定级评定,鼓励创建自治区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奖励创建具有特色和品牌的幼儿园。

4.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加强园舍、设施设备、人员、教育教学管理、卫生保健等安防措施及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加强监督指导,并协同公安、消防、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5.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按照自治区“以质分类,按类收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6.加强对幼儿园常规管理的检查和督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督导范围,促进幼儿园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1.遏制“小学化”、“保姆式”、“看护式”教育模式和倾向。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开展幼儿园教学内容、方式、手段的改革,妥善解决“幼小衔接”问题,为儿童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教研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教育教学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2.积极开展0—3岁幼儿早期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家长提高科学育儿能力。

(七)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市政府与旗县市区政府签订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依据责任书对各地三年行动计划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对不履行责任的旗县市区,实行问责制,对按时完成任务的旗县市区,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通报制度。通辽市学前教育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旗县市区学前三年行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保证各年度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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