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银政办发〔2010〕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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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2010年“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银川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七日
银川市继续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2009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个别县区和单位事故隐患突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认真贯彻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和我市实际,继续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如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不断深化“三项行动”,着力加强“三项建设”,抓好“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做到“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协作联动),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四项指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杜绝重特大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总体思路
按照“突出一个中心、强化两大手段、健全三个机制、搞好四个同时、实现五个新突破”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落实责任,依法监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四、组织领导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成立银川市政府“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久彬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尉凯翔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光华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李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志刚市建设局副局长
牛海龙市工信局副局长
张国庆市发改委副主任
屈彦学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应平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康军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李建春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全林市水务局副局长
蔡树仁市国资委副主任
马小林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鸣义市环保局副局长
蔡树仁市国资委副主任
冒学礼市文广局副局长
王淑娟市卫生局副局长
满学军市农牧局副局长
雷聪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家明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秀兰市旅游局调研员
梁亚斌市商务局副局长
周文革市城管局副局长
司继涛宁东基地管委会副主任
陈伟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马光华宁夏棉麻日杂烟花爆竹公司经理
王沛市供电局副局长
郝春明兴庆区政府副区长
李维国金凤区政府副区长
闫树革西夏区政府副区长
恩建国贺兰县政府副县长
钱克孝永宁县政府副县长
陈进贤灵武市政府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光华兼任。
五、主要任务
(一)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着力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1.突出执法重点。对近年来已经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施重点打击;要结合技改和新建项目,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违法生产。坚持监管执法与社会举报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网络举报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证,精确打击,兑现奖励,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2.加大执法力度。安监、公安、工信、国土资源、建设、发改委、国资委、工商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
3.更新执法思路。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继续严厉打击客货运输车辆、私家车超载、超限、超速和农用车违章载人、酒后驾驶以及企业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无证上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坚持有计划的阶段性集中执法与日常检查执法相结合,深入研究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制定执法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落实到位;坚持取缔关闭与教育整改相结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坚持准入把关与事后监管相结合,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将执法检查、打击非法违法的结果与安全生产许可紧密联系,该暂扣的要暂扣,该吊销的要吊销,并定期曝光事故企业“黑名单”。
4.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赋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执法,加强跟踪执法、跟踪监管,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执法效果。要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生产和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要通过媒体曝光。今年要选择适当时机和重要时段,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督查检查。对非法违法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
(二)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着力做好事故防范。
1.完善事故防范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制定配套措施,淘汰落后及安全性能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技改和新建项目,要事先征求辖区安监部门意见,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严把技改和新建项目安全准入关,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隐患整改评价制度;继续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加大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强化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的措施。
2.深化专项整治。继续深化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其他工商贸等7个重点行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水上交通、民航、农业机械、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整顿。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安监和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要深入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2007〕214号),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整顿,结合矿山资源整合开发,重点治理非煤矿山“小散乱差”,整合关闭一批安全隐患严重的小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深化对重点矿区的安全监管,强化矿井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等安全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督导企业认真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
——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要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247号),强化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作用,制定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坚持企业分类进入化工园区规定,推进化工园区、开发区整体安全评价评估制度;推动各地加快治理化工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生产装置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等严重隐患,对新建项目、技改整合和扩建项目,要加强监管,认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三同时”落实;加快对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步伐,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推广使用阻隔防爆技术,完善推广液氨、液氯、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溶剂、腐蚀品的远程监控、报警系统和自动充装系统;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由公安、交通、农牧等部门牵头负责。要相互配合,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设,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员、超载、超速、超限和酒后驾车运营为重点,落实客货运输企业安全责任,继续推广GPS监控系统,加强对客货运输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深化安保工程,继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改造,进一步改善公路安全通行条件;积极推广“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违法载人、机动车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行为,尤其是坚决整治农用车非法载人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水运、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交通运输、水利、农牧等部门牵头负责。海事部门要以旅游区水上安全设施、设备和我市境内旅游船舶、渡口和浮桥的安全监管为重点,全面治理水运隐患;水利部门重点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用船舶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继续抓好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民航宁夏监管局要继续落实机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消防隐患专项治理。由消防部门牵头负责。要继续深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治理。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村柴草火灾为重点,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扎实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着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进一步增强消防意识,切实提高防范能力;对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乡村柴草堆积密集区,坚持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并跟踪督办隐患整治情况,改变火灾事故多发的状况。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铁路、电力、水利、民航等部门配合。要认真开展以防范坍塌、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为重点的专项治理。严格施工现场管理,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落实招投标制度,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确保施工安全;切实做好燃气供应、供水、供热、供电、污水管道疏通过程中人员伤亡事故的防范工作。
有色、冶金、建材、电力、轻工、机械、教育、商贸、地矿、农垦、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也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并把安全专项治理与安全标准化工作相结合,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扩大覆盖范围,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和整顿关闭。深刻汲取“11·10”瓦斯爆炸事故、“1·22”煤矿透水事故教训,扎实开展煤矿瓦斯、透水、火灾、煤尘、顶板五大灾害的防治和隐患治理工作。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和技术措施,强化以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治理工作,把瓦斯抽采利用税费优惠、瓦斯发电上网、财政补贴等多项经济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进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着力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各项要求,完善防突机构与队伍,对具有突出危险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坚决实施关闭;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加大瓦斯抽采、防治突出、通风和监控系统的改造力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改造重组和关闭,确保完成10万吨以下小煤矿关闭任务。
4.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高危险行业(领域)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活动,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按照分类指导、均衡推进的原则,把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生产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以及企业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把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
(三)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1.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宣传专项资金,着力开展好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第9个“安全生产月”和第12次“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各项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宁夏安全生产》杂志等专业媒体的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市总工会要组织开展“安康杯”和职工技能竞赛活动,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组织好“青少年平安行动”和“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推动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进厂矿、进工地、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鼓励职工围绕安全现场管理、安全技术改造、安全防范制度、职业健康、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开展“我为安全献对策”活动;积极推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培训质量;鼓励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开办四级安全培训机构,严格三级教育管理;深化安全培训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加快修订完善我区《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在继续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安监人员、乡镇街道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开展市、县、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基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强力推进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培训,完成2000名农民工特种作业安全资格培训;继续实施企业班组培训工程,深入开展“煤矿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活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严格持证上岗、全员培训制度,把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培训责任。
(四)深化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检验与防护、应急演练与救援等规章制度,细化岗位操作规程,强化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技术上的骨干作用。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继续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3.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
4.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细化目标考核标准,把2010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行业、地区和企业。继续实行并完善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加大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的督导力度。要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严格安全事故问责制度。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做好事故信息报送、调度统计和跟踪处置工作,加快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进度,严厉打击谎报、漏报、瞒报事故行为。严格安全事故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五)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着力筑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实施我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形成共识,着力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能力低的问题;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继续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的支持力度,建立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改建设专项资金。
2.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大力实施安全技术改造,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使用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要结合项目建设“三同时”审批和行政许可,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煤矿在推广瓦斯抽采利用、防突、监测监控技术的同时,抓紧推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和人员定位、井口产量监控等技术;非煤矿山行业要强制推行矿井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和机械铲装等安全措施和工艺;化工企业要推行联锁自控技术、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和HAN阻隔防爆技术。年底前,我市内的5座加油站强制安装HAN阻隔防爆装置。鼓励支持安全科技研发项目实施,力争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研发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在高危行业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活动,要督导企业,从提高人员安全素质、更新生产工艺、维护职业健康、严格行业操作规程做起,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等制度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4.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市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加快“金安”一期工程的完善配套工作,依托现有大型企业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抓好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队伍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六)深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监管执法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落实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配合,充分发挥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作用。要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安全指导、安全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事故查处及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县、乡镇(街道)二级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解决安全监管力量和监管能力薄弱问题。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其正常履职。继续加强对政府负责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下基层、进企业、到院校学习深造,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能力。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金安”工程信息化建设和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提高执法能力。开展“争当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为主题的实践活动,激励安全监管人员以先进模范为榜样,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树立为党分忧、为民奉献的服务意识。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执法工作,增强许可、审批、执法、事故查处、培训发证、中介监管等工作的透明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监管队伍。
六、活动安排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下旬)。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深入宣传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利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本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5月20日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内容、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5月上旬—9月中旬)。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方案,全面组织展开实施,主管领导要经常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9月中旬-10月底)。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回头看”,对本系统内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从制度建立、组织实施、工作成效等方面全面验收,注重收集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11月)。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市安委会将于7月份和9月份分别对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确保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在5月上旬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制定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具体措施,以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和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要节庆活动为重点,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和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一项建设一重点、一项行动一突破”的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层层推进、项项落实。要充分发挥好部门联动作用,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顺利、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年终,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严格按照考核细则,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突出重点,严查隐患。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行动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地段;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年”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期间的信息报送工作,要及时上报活动进展情况,包括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并将本地、本部门和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和全年的工作总结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31日前报送市安委办,年终,市安委办将按照考核细则,对“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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