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1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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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209号
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统计工作,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现制定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监管有力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加强日常管理,推进节能改造,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贡献。
二、统计范围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新闻、出版、医疗、各人民团体等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均在统计范围之内。
三、报送方法
采取由各公共机构自己统计、属地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
1各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负责统计辖区内所有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数据,并将汇总表上报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
2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负责统计辖区内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级、地区级及省直公共机构)及各乡(镇)公共机构节能数据,并将汇总表上报州(地、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
3省委办公厅行政处、省人大办公厅行政处、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省政协办公厅行政处以及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承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统计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数据,将汇总表上报所在辖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
4省直其他各公共机构负责统计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所有公共机构的节能数据,汇总后上报所在辖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各系统内所有公共机构所在辖区不再统计该公共机构的数据。
5各州(地、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将所辖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数据汇总后上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将全省数据汇总后报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账。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并逐级上报。
(二)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部门填写后报送同级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上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
五、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县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本级公共机构的数量,登录国管局政府网站(http://wwwggjgovcn)或者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填写本行政区域所有公共机构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1电耗数据。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累计加总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水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消耗量,累计加总后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累计加总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计加总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六、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应当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七、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省级公共机构。省级各公共机构按季分月填写本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月、季度前5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机构管理部门。
(二)地方各级公共机构。县级以上各公共机构,在每月、季度前10日内报所在辖区公共机构管理部门。各地区公共机构管理部门于每月、季后15日内,年度于次年2月30日前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省汇总后报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每月(或每季度)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级以上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节能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九、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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