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14〕6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州各地不断加大土地管理工作力度,土地市场秩序不断好转,土地执法环境明显改善。但从目前我州土地管理的现状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未批先建、边报边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土地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土地管理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现就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土地审批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特别对该辖区内未批先征、批而未建、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现象要高度重视和警觉,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杜绝用地违规违法行为。州、县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建设、经商、林业环保、农牧、公安、审计、信访、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完善土地管理执法的协同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创新、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机制。发改、经商等项目主管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者核准立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4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170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公安部门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并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督查,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场所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有建设项目在用地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均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林业环保部门严格履行林地征占用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取得林地征占用批复手续,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动工实施,并依法取得林地征占用的批复文件。农牧部门依法加强对草原实施管理,对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擅自破坏草原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据《草原法》严厉实施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信访部门要高度关注群众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审计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金、耕地保护、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招牌挂及土地管理制度的审计监督。金融单位应当建立违法企业名册制度,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不予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电力、通信和交通等部门在用地手续办理前不予通电、通水、通路。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函告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建设。

二、强化项目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建设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意见。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经审查审批,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用地范围进行工程建设,如超越用地批准范围,按违法用地处置。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涉及层级多、部门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程序性较强的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要严格实行逐级审查上报,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效能。

项目建设、规划核准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期,要及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衔接,进行共同实地踏看,通过勘测定界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地类性质,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上报相应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查审批。未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沟通衔接,擅自动工建设造成违规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并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原则进行严厉查处。

三、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的跟踪服务

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落实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双保”责任,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各项建设用地特别是重点工程、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积极主动作好用地服务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要主动与投资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经用地单位申请,及时组织相关用地审批资料按审批权限分别报请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查审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按相关程序调整、修编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农用地的,要及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逐级报请省政府审批,避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实施各类产业的重要依据。为此,各县、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布局、旅游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项目建设单位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之外进行建设,对违反规划,随意选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严厉追究违规建设的责任。

五、深入开展土地专项执法

进一步加强落实土地执法检查各项制度。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要积极通过群众举报、巡查发现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等多种途径收集违法违规线索,一经发现立即制止、立案。同时,各级国土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协同加强督办,采取一切手段坚决遏止土地违法行为。对制止有困难、查处难到位的违法案件要移送公安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坚决将违法行为查处到底。

六、全面落实土地问责机制

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严密组织卫片执法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要求。对于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重的地区,由州国土资源局与州监察局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督促整改。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经省政府批准,暂缓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州政府相应减少年度用地指标的配置,并对各县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

对于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责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内处分办法》,由依法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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